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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40046
“地标药”拖死小药厂?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10日 中国医药网
    


    “淘汰‘地标药’,对大药厂而言是件好事,但对于我们这个品种单一,又没能通过‘地标换国标’的地方小药厂来说,无异于是判了死刑。”吉林某药厂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上世纪80年代实施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药品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种,地方标准就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审批的药品标准。2001年12月国家颁布实施了新的《药品管理法》,地方药品标准被取消。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暂时仍按原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也只能流通和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对于来不及更换包装的药品,可以延期至2004年6月30日。

    据介绍,由于“地标药”缺乏统一的审批原则,一些省市为了保护地方利益,不惜降低审批药品的标准,造成药品质量低下,也使得大量同名异方、同方异名药品充斥市场。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国家药监局从2001年4月起,对全国现有的药品进行了全面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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