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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伤被延误纠纷引话题首诊医院责任义务几多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日 医业网
     新华网2004年2月26日上海讯:一个婴儿被烫伤,首诊医院因没有烫伤病房而建议婴儿转诊,这引起了婴儿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与婴儿之间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建议转诊过程中是否尽到义务?医院是否要为自己的“拒绝救治”承担赔偿?^4?*]a:, 百拇医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在婴儿转诊过程中未尽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要求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赔偿原告婴儿宋超人民币1000元。^4?*]a:, 百拇医药

    未做基本清创处置医生写张纸条建议转诊^4?*]a:, 百拇医药

    2002年9月25日下午4时左右,刚过周岁十数天的男婴宋超在家中不慎被开水烫伤。保姆对宋超的烫伤部位用冷水做了处理,并为他调换了衣服后,将宋超送到了位于上海浦东东方路上的儿童医学中心,未经挂号即由当班医生诊治。^4?*]a:, 百拇医药

    接诊医生检查后告知保姆,因限于医院的医疗设备,婴孩治疗后可能留有疤痕。在未作任何病史记录,没有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置的情况下,医生即建议保姆将宋超送到瑞金医院医治,并将一张写有“瑞金医院”四字的字条塞到保姆手中。^4?*]a:, 百拇医药

    焦急万分的保姆多次与宋超父母联系,都未联系上。无奈之下,保姆只得自己招出租车把宋超送到了瑞金医院。由于交通拥堵,当晚6点保姆方才到达瑞金医院。这时,离婴儿被烫已经有两个小时。^4?*]a:, 百拇医药

    经诊断,宋超的面、颈、躯干和右手均有程度不同的烫伤,面积达7%,局部烫伤深度II度。瑞金医院的医生对宋超实施清创处理后,即将其收治入院治疗。7天后,宋超创面愈合出院。^4?*]a:, 百拇医药

    医院被责成整改医生未受行政处罚^4?*]a:, 百拇医药

    事发当晚,宋超的父亲得知儿童医学中心的医生如此处置自己的亲生骨肉,气愤异常。2002年10月18日,宋超的父亲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投诉儿童医学中心拒收烫伤病人的情况,要求对有关医护人员进行处理。^4?*]a:, 百拇医药

    卫生监督所于2002年11月13日回函告知宋超的父亲,儿童医学中心虽无烫伤专科,但急诊科当班医务人员对患儿未作基本处置,没有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病员转院的有关规定,责成医院整改。^4?*]a:, 百拇医药

    期间,上海市卫生局又立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咨询了医学专家的意见,在2003年1月24日书面答复了宋超的父亲。书面答复里说,医院急诊当班医师检查了宋超后,考虑到患儿的全身情况稳定,鉴于医院无烫伤病房,故医生帮助他们叫了出租车到瑞金医院去治疗。医院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拒绝急救处置”的范畴。医学专家认为,生命体征稳定、烫伤面积7%左右的II度烫伤患儿,就诊时间相差1-2小时,与其愈后(如疤痕大小、深浅等)无直接因果关系。基于上述调查,卫生局决定对有关医师不予行政处罚。

    对此,宋超的父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海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儿童医学中心的有关医护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法院于2003年7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宋超父亲的诉讼请求。宋超的父亲仍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2003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iw, 百拇医药

    一岁婴儿将医院告上法庭:iw, 百拇医药

    在打行政官司期间,心绪难平的宋超父亲又以原告宋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于2003年9月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浦东新区法院。2003年12月19日,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iw, 百拇医药

    宋超的父亲认为,被告儿童医学中心作为首诊医院,在接诊后怠于诊治,违反了医护常规与相关法律,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即使限于医疗设备难以救治,被告医院也未按照转院程序对原告作病情记录、联系接受医院、呼叫救护车和途中救护等,致使原告途中遭受感染,导致增加休克症状。为此,他要求被告酌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予以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0元。:iw, 百拇医药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医生均须对病员进行急诊抢救,其中包括烧伤等。烫伤亦属于被告医院对外公示的急诊范围。:iw, 百拇医药

    被告儿童医学中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认为,原告宋超的烫伤完全是由原告监护人疏忽所致。原告保姆将原告带至被告处就诊时,原告病情稳定。由于被告处没有烫伤病房,而且医师缺乏这方面的成熟经验,所以建议原告保姆把原告送到诊治条件更好的瑞金医院就诊。在此过程中,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iw, 百拇医药

    案件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iw, 百拇医药

    法院: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iw, 百拇医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合同通常表现为挂号,但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等原因,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虽未经挂号,医院仍须进行急诊救治,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仍应成立。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系烫伤,属于急诊范围,原告未挂号而就诊,医疗服务合同成立有效。:iw, 百拇医药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患者时,有将患者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的义务。儿童医学中心的医护人员建议保姆将婴儿送至其他医院医治之前,已作检查,并且根据婴儿的病情明确建议了转诊的医院。医生的行为区别于以转诊为借口拒绝治疗的行为,故被告不存在拒绝急救处置的行为。:iw, 百拇医药

    法院同时认为,儿童医学中心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这主要表现在:医护人员未作病史记录,没有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置,且被告作为首诊医院未与转入医院联系取得同意,未对护送及途中注意事项作出妥善安排,而由出租车直接将原告送至瑞金医院。医院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iw, 百拇医药

    但婴儿由儿童医学中心转至瑞金医院途中,由于交通拥堵,导致所用时间长于正常车程所需时间,故婴儿的损害有部分并非被告可以预见,对部分不可预见的损害,被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w, 百拇医药

    综合以上种种因素,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相关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