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棱两可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要不要赔,各依各的理,也许可以避免的一场纠纷
手术出院的一位骨科患者向医院送来锦旗表达感谢之意,但不久患处发生了骨坏死,病人转而一举状纸把医院告上法庭。经查明骨坏死和病人的骨折类型有关,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要求院方承担患者总费用的40%。责任究竟在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不久前,本报接到湖南省某县级中医医院的来信,诉说了他们经历的这场医疗纠纷。
患者为李××,女,51岁。1999年8月发生交通意外来到当地湖南省某县级中医医院就诊,确诊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手术治疗顺利。
2001年1月,该患者X片检查发现患侧出现股骨头坏死,医院解释说这是股骨颈头下型骨折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患者不能理解,遂向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但存在开放性复位未完全达到解剖复位要求,术后拔钉过早等医疗缺陷。
患者李××以人身损害为由在2002年初向县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院方应赔偿原告总损失的30%。医院不服,向市级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结果仍是同意原判决理由,并将赔偿比例提高到40%,即35501元。
医院对此结果感到非常困惑。在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明白白的写着“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负责赔偿责任”,那为什么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医院予以赔偿?法院是不是因为同情弱者 ......
不久前,本报接到湖南省某县级中医医院的来信,诉说了他们经历的这场医疗纠纷。
患者为李××,女,51岁。1999年8月发生交通意外来到当地湖南省某县级中医医院就诊,确诊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手术治疗顺利。
2001年1月,该患者X片检查发现患侧出现股骨头坏死,医院解释说这是股骨颈头下型骨折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患者不能理解,遂向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但存在开放性复位未完全达到解剖复位要求,术后拔钉过早等医疗缺陷。
患者李××以人身损害为由在2002年初向县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院方应赔偿原告总损失的30%。医院不服,向市级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结果仍是同意原判决理由,并将赔偿比例提高到40%,即35501元。
医院对此结果感到非常困惑。在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明白白的写着“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负责赔偿责任”,那为什么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医院予以赔偿?法院是不是因为同情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