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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偷录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25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12期
     编辑您好,我是广东某医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在与患者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患者或其家属经常未经我们同意,偷录双方谈话内容,并称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请问,患者私自录制谈话内容合法吗?其录音资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广东 张医师

    张医师:

    您好。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证据的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证据形式合法。程序法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

    关于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法律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往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音像资料等具有合法性,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患方在协商过程中(还可能在其他时候)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鉴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学会如何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首先,应当注意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编辑或伪造,尤其是数码机器录制的资料。在必要时,医院可申请将视听资料送技术部门鉴定以确定真伪。其次,注意审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将视听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分析内在联系,是审查资料真伪的重要方法之一。再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当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http://www.100md.com(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