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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改出新活力——记北京鼓楼中医医院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31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120期
     一 知法是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基础

    所谓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根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知法,即知晓、熟悉法。人们知法的程度,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以及对现行法的认识、理解和掌握等的程度,也即法律意识和法律觉悟的层次水平,决定了他们的守法状况。医疗单位作为一个由医、护、药、技等不同人员组成的群体,其每个成员个人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单位群体法律意识的水平高低,也就在相应程度上决定了单位守法的状况。而什么样的行为合法,什么样的行为违法,要让每一位职工都能了解和掌握,就是医院知法的范畴,它构成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基础。具体体现在:要让全院职工都能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医院――这一事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明确自己作为单位一员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与日常生活中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同之处,正确处理好医患关系、医护关系、医技关系以及医院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现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是要努力学习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相关民事法律的关系,尤其要充分认识医患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充分尊重和保障病人各项法定权利的实施,全面认识并严格履行自己的各项法定义务。与此同时,要充分了解有关证据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行使医疗权的同时,注重收集真实客观、合法、相关联的证据(主要指病历)的重要性,这也是法律意识高低在实践工作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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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守法是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前提

    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法的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所谓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包括依法享有和行使法所规定的权利,根据法的规定承担和履行义务。守法的状况如何,在医院主要体现为每位医务工作人员能否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行使自己依法所拥有的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作为医务工作者所享有的特殊医疗权利,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救死扶伤的各项法定义务。具体而论,医疗行为首先应当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所规定的条件(即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方可为民事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其次,要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为相应的医疗行为:包括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保障其知情同意、自主选择、有利和不伤害(保障人身安全)等诸方面权利的实现;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对具有一定侵袭性和损伤性的医疗行为的事先告知说明并征求患者及家属的同意,严格履行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等诸方面义务。另外,要及时、真实、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医疗全过程,为正确处理医患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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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用法是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保障

    用法,即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严格地讲,用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用法,即法的适用,是对司法机关而言的。在此所述的用法,是广义的概念。对医院来说,一方面主要是指如何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作为处理医疗及与医疗有关纠纷的依据,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处理,从而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疗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漫天要价、无理纠缠取闹、干扰和破坏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则应当依照法律向有关机关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通常采取“不告不理”的办案方式,因此,医院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应当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坚决起诉,这样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医院的合法权益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具体来说,对各类纠纷包括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指导下,先开展调查,摸清事实,再讨论研究,实事求是,明确性质,分清责任,然后双方接触,按照民事法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处理。对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或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责任,或由患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患方无理取闹、冲砸医院、严重干扰医疗秩序的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出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患方无中生有、曲意歪解甚至捏造事实到处传播或者张帖告示侵害医院依法所享有的名誉权的,医院可以原告身份向行为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患方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医院有关工作人员的名誉权,医院可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由被侵害人作为原告起诉,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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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护法是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目标

    护法,即维护、促进法律的完善。法律要在形式及实质内容两方面都达到良法的标准,本身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对于卫生法律界来说,同样如此。医院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自觉遵守现行法律,向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法行为作斗争,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要加强对法的实施的社会监督,全院职工都要积极主动参与,督促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遵纪守法;再次,对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尽完善、不够科学、不太合理的部分,应当采取包括通过向人大呼吁建议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司法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以争取医事纠纷得到公正合理解决、与法学及卫生法学专家人士广泛交流沟通以争取法律界的理解和支持、或者通过媒体及出版部门以接受采访、撰文发表甚至著书立说等方式开展有关卫生法法理及有关司法案例的学术探讨及剖析(非正式解释)等多渠道、多环节的各种努力措施,以争取卫生立法向更完善、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从而为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然,维护医院权益与维护患者权益始终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既对立又统一。我们主张维护的是医院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它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如果片面强调患方利益,离开国情不切实际地一味高额判赔,在医院利益受损的同时,使有限的卫生经费流入少数人手中,久而久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负面影响,从全社会及长远角度来看,最终受损的将是更广大患者的医疗利益。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医疗机构、患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三方中居于中间和核心地位的医疗机构来说,应当积极参与并投身到维护法律、完善法律、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去,这既是护法的内容和要求,也是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目标之所在。, http://www.100md.com(于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