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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呼吁追究违规造成传染病流行者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5日 医业网
     中新社2004年4月3日讯:正在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此间表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违法违规造成的传染病流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应当加大对这些违法机构和人员的惩处力度。r\$t(, 百拇医药

    《传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八章第77条至第90条对各级地方政府、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r\$t(, 百拇医药

    蒋正华副委员长说,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对违法机构只讲了罚款、行政处分、吊销营业执照等制约措施,应该加上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条款。许多出现感染艾滋病的地方都是政府负责掏钱治疗,造成这些问题的人应当负相应的民事责任。r\$t(, 百拇医药

    王涛委员说,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病的事例屡见不鲜,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不被污染,此次修订的法律明确了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但还缺少由于这些工作人员的失误而造成的受害者赔偿问题的规定。此外,对传染源头控制不力的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t(, 百拇医药

    王梅祥委员说,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有的地方写得太笼统,比如第87条中,对三种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所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却相同,不利于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应该针对不同情况明确各自不同的法律责任。r\$t(, 百拇医药

    此外许多委员指出,应当增加对有关违法人员和机构的罚款力度,使他们违法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