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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导致审判不公,谁之过?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22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16期
     因果关系推定,系指根据法律规定,当致害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时,推定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当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时,推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果关系推定只能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且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时适用,不能适用基于平衡观念的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从性质上讲,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

    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界一般认为应符合下述条件:

    1.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是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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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3.对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4.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

    5.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6.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

    医疗侵权案件是否适用公平原则,法律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鉴于医疗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不应适用公平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过去的近两年时间里,在医院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明显增加,从而对医疗机构构成了新的不公平。同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确系致害人的行为所致。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法官们对此问题的理解却出现了明显的偏差,使得医院机构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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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某因双眼发痒、眼角分泌物多到被告某医院门诊。经检查,医院诊断为急性角膜炎,给予磺胺醋酰钠等磺胺类药物及其他抗菌素治疗。因病情未见好转,李某后到其他医院就诊,诊断为双眼干燥症。李某以被告医院用药不当引起干眼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先后经过了3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2次法医学鉴定。最后一份由当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①眼干燥症病因较复杂,可由药物过敏引起,也可以是一些疾病的一种表现或结果。根据本案情况,不能排除患者因磺胺类药物过敏导致干眼症的可能;②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明显失误,不存在医疗过失。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被告无明显失误,但眼干症可由磺胺类药物过敏引起,因此,不能排除原告因磺胺类药物过敏导致双眼结膜角膜干燥症。根据该省高院的鉴定结论和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精神,被告应对原告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可按3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1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省高院的鉴定结论没有确定患者的眼干症与医院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也未否定。而医院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和省高院的鉴定结论,本院认为患者所患干眼症与医院用药有一定关系。医院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又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医院应对患者受到的伤害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责任基本合理。同时,鉴于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属于非法侵害,因此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撤销了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维持了经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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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同时适用了两个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法院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在医院充分举证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又同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这种适用法律的方法是错误的。第一,一般来说,在决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方面,过错和公平责任常常是互相排斥的,在同一个案件中不能同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首先建立在致害人(医院)的行为(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患者)的损害后果(干眼症)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基础之上,且这种因果关系不得采用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以医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干眼症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推定“患者所患干眼症与医院用药有一定关系”,并在因果关系不明确的基础上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殊不知,这种以保护弱者为目的的归责方式将会造成对医院的不公平。据了解,在本案二审终结后,患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继续承担今后治疗费及可能出现的双目失明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高额费用。, 百拇医药(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 因果关系推定,系指根据法律规定,当致害人不能提供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