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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医疗机构可能面临新冲击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29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17期
     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曾在我国医疗界引起了一场不亚于七级地震的震荡,医务人员普遍难以适应。但是,举证责任倒置仅仅解决了医疗侵权责任的定性问题,而在相隔两年后的2004年5月1日,即将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另一新的司法解释,将主要解决定量问题,而且必将给医疗界带来更为猛烈的冲击。

    200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主要是针对我国以往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制订,其特点是详细列明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及适用标准。例如,《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对于误工费,《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如果患者能够提供证据(如完税证明)证明其月收入为1万元,则法院可以判决医院按患者实际减少的收入额赔偿误工费,没有最高限额。另外,《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赔偿可以同时计算,而以往是合二为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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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2003年7月,某18岁男性患者在北京某医院死亡,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对于赔偿数额,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目前标准计算,除了医疗费,患者家属依法所能得到的其他赔偿总和不超过10万元。但是,如果根据《解释》,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即可得到31万余元。具体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北京2002年该项指标为12463.92元),按20年计算(约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北京2002年该项指标为10285.83元)的6倍计算(约6万元)。

    《解释》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完全可以适用该《解释》而不论《条例》如何规定。鉴于《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从总体上讲明显高于《条例》的赔偿标准,患方据此可能会提出较之以往更高的赔偿请求。如此,《条例》很可能会在司法审判中被架空。同时,由于该《解释》仅适用于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患方完全可能会效仿当初举证责任倒置实施时的作法,将可以在目前起诉的案件推迟至2004年5月1日以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正是如此。患方起诉医院的新的一轮浪潮可能即将形成。对此,医院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或许笔者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在2004年1月13日北京市卫生局举办医疗纠纷防范培训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曾表示该《解释》不适用医疗纠纷案件。同时,另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医疗纠纷案件的调研活动,并准备就此类案件的审理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提醒医疗机构加以特别注意,因为《解释》没有明确排除医疗纠纷案件的适用。, 百拇医药(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 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