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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87578
国家药监局开始征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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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4月国家药监局会同卫生部,组织全国各省(区、市)药监局和卫生厅(局)征求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安全监管司会同卫生部医政司组织修订,完成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办公室和卫生部办公厅于2002年8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药监局会同卫生厅(局)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02年9月6日前书面报国家药监局安全监管司和卫生部医政司。

    《征求意见稿》与《试行办法》相比较作了较大修改和调整。一是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情和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实际,借鉴了国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一般性方法。二是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程序要求、报告时限等重新作了修订。三是增设“监督与管理”一章。根据《药品管理法》,增加了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新的管理要求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的职责。四是依据《药品管理法》,补充了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五是调整、补充了部分专业用语的定义、概念。,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