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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0306
今年GSP认证目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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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除前项要求以外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县及县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对逾期难以完成GSP改造、不能通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或者停业整顿的处理,最终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通过认证工作,力争淘汰一批落后的药品经营企业。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提出的2004年GSP工作目标。

    为使2004年认证工作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作目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中特别明确了认证纪律:

    认证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人员不得私自与被检查企业发生任何联系。在认证检查工作中,严禁认证检查员接受被检查企业任何形式的宴请和特殊招待,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检查费、礼品、纪念品等。现场检查工作的所有接待活动由认证机构统一安排。

    要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正确引导,提高企业对GSP认证的认识。各地在认证检查前,要与被检查企业签订维护“三公”原则协议书,在承诺公平、公正进行认证检查的同时,要求企业正确对待检查。不得采用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检查工作,如出现类似问题,要予以严肃处理,直至中止对其认证检查。

    认证工作中,除可收取被批准的项目收费外,严禁向被检查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作意见》同时强调,为保证认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GSP相关咨询活动。对于目前个别地区仍存在认证机构从事有偿咨询活动的问题,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省(区、市)认证机构咨询活动进行一次清查,坚决纠正有偿咨询等商业性活动。

    《工作意见》还指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已通过认证的企业,采取重组、收购等方式依法兼并无法达到认证标准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组成新的企业形式;也可将其改造成合法企业向基层供应药品的配送单位,或转营为药品零售企业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建议安排转营他业。

    据了解,2003年全国完成了2224家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但目前GSP认证工作的进展与工作要求仍有差距,工作任务还很艰巨。2004年是GSP认证工作的关键性一年。,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