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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1541
“医生走穴”与城市区域卫生规划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中西医杂志》 2004年第2期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726-6424(2004)02-0190-02

    近年,“医生走穴”的问题被新闻媒体炒的沸沸扬扬,其实,这个问题并非今日才有。医院施行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后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医生走穴”再一次提到议事日程。目前,一些医院和卫生主管部门大多看到“医生走穴”的积极一面,结合城市区域卫生规划考虑的甚少。根据以往经验,“医生走穴”是一面“双刃剑”,管理有序,可以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造福社会和病人;有悖管理,也可以造成医疗纠纷和事故,给病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 “医生走穴”出现的问题

    1.1 以往,“医生走穴”暴露出的问题诸如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在我市均有发生,由于当地医院医疗条件限制,手术失败主要表现有术后病人出现严重后遗症和并发症,不但给病人造成极大的痛苦,也给医生和原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在目前医疗管理日趋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举证倒置”的情况下,“医生走穴”表现出的问题更加复杂。这些,应当引起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尽快制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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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医生走穴”难以保证原单位医疗质量。首先因为“医生走穴”违反了卫生部对医院及手术类别、级别、医生手术权限审批的限制规定;其二是医疗过程尤其是手术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不同的医疗技术条件、护理条件以及其它物质设备条件支撑;其三是“医生走穴”过多强调的是个人获取经济利益多少,在利益驱动下,对安全医疗存在侥幸心理,主观上常常忽视了防范医疗缺陷,往往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的身心损伤。

    1.3 “医生走穴”影响了原医疗单位医、教、研的正常工作。“医生走穴”多是原医疗单位业务骨干,具有较高的临床专业水平,承担一个医疗组或一个临床科室的领导重任,对病人安全治疗负有检查、治疗、康复等责任。“医生走穴”后脱离原单位医疗管理和监督,使医疗管理松怠,措施不能及时到位,具体诊疗不得不留给下级医生处理,存在潜在的医疗纠纷隐患。

    2 规范“医生走穴”的对策

    2.1 虽然“医生走穴”过程中暴露出上述问题,但是,不能因此停止医疗卫生系统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我们应当深入细致地研究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改革的方针政策,探讨研 究城市区域卫生规划与卫生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方法,将“医生走穴”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制订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使其在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内发挥专家优势,在解决区域范围内“弱势人群”缺医少药现象的同时,提高专家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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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即“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医生走穴”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医生从业必须自觉遵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医生个人认真学习,深入思考。

    2.3 在考虑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规范“医生走穴”行为(院外会诊按照会诊制度另有别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建立医院集团内部双向转诊制度是城市区域卫生规划的主要内容 [1] ,建议在城乡范围内、不同级别医院中建立医院集团,既有利于医生在集团内部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生走穴”活动,也有利于卫生系统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最终达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人力队伍并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中的目标 [2]

    总之,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大,高级医疗专家的流动、经济收入等将在政策方面有较大突破,同时对“医生走穴”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结合城市区域卫生规划规范程序,完善“医生走穴”细则,使“医生走穴”行为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王文学,郭辉.城市区域卫生规划实施中的难点与对策.中国卫生经济,2000,19:21.

    2 李蔓春.区域卫生规划中病床和医生配置方法探讨.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3:353-354.

    作者单位:221002江苏省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收稿日期:2003-12-08)

    (编辑贝 子), http://www.100md.com(杨 玲 郭 辉 王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