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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1306
论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4年第2期
     【摘要】 诊疗是以患者自身不可替代的生命、身体为对象进行的,且诊疗行为的结果不仅通常侵袭患者身体和造成患者痛苦,而且有时使患者负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所以,在诊疗活动中,患方享有知情同意权是很必要且很重要,医方有义务尊重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本文着重论述医患关系中的患方的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和保护。

    关键词 知情同意权 医患关系

    Statement of the right of sufferer’s knowing the inside story and agreement

    Chen Hongbin

    Maternity and Infant Health Institute of Sanshui District of Foshan Municipality,GuangDong528100.
, 百拇医药
    【Abstract】 The diagnostic and treating objects are the body and life which the sufferers can’t edge out themself,And the results of the diagnosis and treating generally not only attack the body of the sufferer and make himpain,butalso make him sometimes burden the substantive fee-for service,so that in the action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it is very necessary and imˉportance to that the side of sufferer shall to be known the inside story and agree to it.The side of doctor is in dutyto esteemthat the suffer,right of knowing the inside story and agree to it.The text emphasize the right of sufferer’s knowing the inside story and agreement in exertion and protection about the connection of the doctorsand sufferers in civil law.
, 百拇医药
    Key words right of knowing the inside story and agreement connection of the doctors and sufferers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平等的医患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本质上,平等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受到民法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

    1 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有关概念

    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说意思自由 [1] 。所谓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患方不仅有权知道患者本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有关的真实情况,而且还有权对主治医生在医疗上的有关决定行使同意权。这要求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有如实告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的义务,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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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内容包括权益和权能二项。其中权能包括支配权能、请求权能和诉讼权能。一般认为,权能是权利的作用,是实现权益的手段 [1] 。在诊疗活动中,患方有权请求医方如实告知患者本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有关的真实情况和对特殊检查、手术等有关的医疗上的决定享有同意权,如此权利受到侵害,患方可以诉请司法机关给予保护。

    2 患方的知情同意权行使

    2.1 知情同意权行使概念 权利行使是实现合法民事权益的手段,民事权利行使过程,也就是权利主体民事权益实现的过程。知情同意权行使是指在诊疗活动中,患方有权知道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真实情况和对医疗上的有关决定行使同意权。

    2.2 知情同意权行使方法 权利的行使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知情同意权的行使的方法主要表现为:患者或近亲戚向主治医生询问了解患者所患何种病、病情严重程度、打算采用何种治疗措施、治愈后是否有后遗症、医疗费用、死亡的原因等有关真实情况以及对特殊检查和手术等有关医疗上的决定表示同意并(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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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知情同意权行使之限制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利之行使超越法律之限制者,即构成权利的滥用。权利的滥用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患方对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也应受到一定限制。一般地说,权利是可以自由行使的,并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但是,法律对权利的行使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在诊疗活动中,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这赋予医生履约时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即在通常情况下,医生不需要按照患方的要求和指示履行义务。且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如实告知和及时解答患方咨询有关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义务同时,应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 。正是存在这些矛盾,这要求患方应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知情同意权,不能滥用此权利。具体表现为:

    3.1 一般限制 [3]

    3.1.1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必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及风俗习惯。如患方在行使有关的知情同意权时,不得采取暴力、威胁、利诱、欧打医护人员等方式干扰医院正常的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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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某患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采取大声喧哗等过激的行为,干扰其他患者的休息;不得采用辱骂侮辱医护人员等方式来侵犯医护人员的合法权利。

    3.2 特别限制 [1]

    3.2.1 通过赋予医方特定权利的方法来限制患方权利的行使。如:法律赋予医生履约时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即医生通常不需要按照患方的要求和指示履行义务来限制患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

    3.2.2 通过责成患方在行使知情同意权时,同时负担某种特定义务的方式来限制患方权利的行使。如:为了解死亡真实的原因而须进行尸检,患方不得拒绝或拖延尸检。

    4 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患方为了预防、制止侵害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依法采取的预防措施或实施的补救行为。所采用的保护方法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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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同意权被侵害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患方的请求,运用其掌握的国家公共权力对被侵害的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救济。其最直接最重要的救济形式是提起停止侵害之诉。如患方认为“尸检不经近亲戚同意并签字就开 始尸检”是违法时,可以直接以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私力救济是指患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知情同意权利,其中,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自助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如患方发现医方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的病历资料时,就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提出异议、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等。

    参考文献

    1 江平.民法学,第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0-82,86.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2002,3.

    3 焦宏昌.宪法学,第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5.

    作者单位:52810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

    (编辑青 山), http://www.100md.com(陈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