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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2353
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何保护医务人员利益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学研究杂志》 2004年第3期
     【摘要】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着重保护了患者的权利,其实《条例》是对医患双方的保护,本文着重探讨了《条例》对医方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保护 医务人员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84-2030(2004)02-0192-02

    众所周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重保护了患者的权利,如患者的隐私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等等。其实,《条例》保护的是医患双方的利益,只是《条例》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保护不是很具体和明确,下面笔者就《条例》如何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谈谈自己的看法。

    1 《条例》规范了医疗事故的评定

    《条例》的第三章从第20条至34条,共计15条都是阐述如何正确地鉴定医疗事故。其基本思想是: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办理;这个医学会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担任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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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基石,是整个条例的精华和最重要的内容,为了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所有这一切规定其最终目的就是由医学专家科学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做好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确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的死亡、残疾和痛苦,应当对病人予以赔偿,应当给当事人以处罚;但如若经过专家正式鉴定而未构成医疗事故,则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是个最大的解脱,也就避免了社会上的随意指责,更避免了不该判刑的判了刑,不该罚款的罚了款。《条例》第33条还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种情形。总之,《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清楚地划清了事故和非事故的界线,一切问题都纳入了正常的处理渠道,有法可依,既保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也保护了患者的权利。

    2 《条例》界定了医疗队伍和非法行医

    《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根本上把非医务人员行医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医疗事故严格区分开来,对净化医疗队伍、消除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误解和怨恨会起到决定性作用,是对我们的最大支持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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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在医疗卫生事业的滚滚洪流中,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很多游医、巫医、骗子,各种神功、“气功”、算命先生等,都打着行医的旗号,招摇撞骗,极大地损害了白衣天使的形象。有了这条规定,把非医务人员行医一律排除在外,把他们对患者健康所造成的损害作为刑事责任处理,这就从根本上纯洁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队伍,消除了群众的误解,提高了医务人员在群众中的威信。

    3 解决了医疗机构的一些难题

    《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h内进行尸检。这条规定可以大大提高医院的尸检率,对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和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极为有利。更重要的是为鉴定医疗事故提供极为有力的根据。过去很多病人的死亡并不是医疗事故,而是疾病自身的发生、发展和转归,更多的时候是个体差异、解剖变异或过敏反应等。但因病人家属不同意尸检,无法查出真正的死因,把责任全都推到 医务人员身上,造成很多冤假错案。有了这条规定,今后可以多做尸检,可以通过尸检找到死亡的真实原因,可以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判定问题,免去很多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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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条例》强调了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更支持了我们的工作,我们可以安心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不必担心坏人的闹事和少数人的怂恿袒护。《条例》第19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这条规定极大地支持了医院的工作,解决了很多过去难以解决的难题,防止了一些不讲理的人“以死人压活人”,长期纠缠医院工作,扰乱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作者单位:100039北京武警总医院

    (收稿日期:2003-12-16)

    (编辑一 坤), http://www.100md.com(刘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