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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2525
他杀溺死案件112例回顾性研究
http://www.100md.com 《中华中西医杂志》 2003年第20期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06-8106(2003)20-2928-02

    溺死是自杀者最常使用的方式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他杀溺死的案件也时有所见,大多是罪犯用各种暴力手段使被害人失去抵抗力后投入水中或趁被害人不备推入水中溺死,而伪装自溺或意外落水,从而逃避罪责。由于尸体在水中变化较大,发现时多已出现不同程度腐败,导致尸检和法医学鉴定工作特别是溺死的性质判断难度较大,应引起法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水中尸体的检验是法医尸检的常见内容,主要解决死因及死亡性质问题。即是否溺死及溺死性质判断等问题。部分案例尚需鉴定尸体身源、入水地点、尸体损伤等问题,从而为查清案情提供科学依据。目前对水中尸体鉴定死因是否溺死并不难,即使是高度腐败甚至白骨化尸体,通过硅藻检验也可鉴定是否溺死。但溺死的性质判断常是一个难题,单纯通过尸体检查常常难以确证,尤其是高度腐败甚至白骨化尸体,必须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查等情况综合判断。本文通过对112例已查破的他杀溺死案做一回顾性研究,探求他杀溺死案件的特点,从而为法医实践工作中这类案件的鉴定提供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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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 本文收集1970~2002年间湖北武汉、黄石、荆州、京山等地区已查破的112例他杀溺死案例资料。

    1.2 方法 按他杀溺死案件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发现尸体地点、季节、辅助他杀方式、尸体上其他损伤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被害人性别与年龄 112例案件中被害人共112人,其中男44例(39.3%),女68例(60.7%);年龄3个月~78岁,其中14岁以下24例(21.4%);15~50岁77例(68.8%);50岁以上11例(9.8%)。

    2.2 被害人身体状况 112人被害中体弱多病者64例(57.1%);残疾9例(8%);中老年人(50岁以上)11例(9.8%);青少年和儿童24例(21.4%);其他4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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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发现尸体的场所 位于河流沟渠的35例(31.2%);位于堰塘内41例(36.6%);位于长江内13例(11.6%);位于湖泊水库7例(6.3%);位于水缸内10例(8.9%);水田内4例(3.6%);粪池内1例(0.09%);水井内1例(0.09%)。

    2.4 溺死征象 112例中尸体均可检见多少不等的溺死征象,其中口鼻腔蕈形泡沫有65例(58%);呼吸道内有溺液及水中异物27例(24.1%);肺脏水性肺气肿、肋骨压痕98例(87.5%);左右心室血红蛋白浓度异常41例(36.6%);眼睑结合膜充血出血74例(66%);胃肠有溺液及泥沙等异物25例(22.3%)。

    2.4 季节 112例他杀溺死发生于夏季76例(68%);春秋季28例(25%);冬季8例(7%)。

    2.5 作案方式 将被害人诱骗到现场按入水中溺死并伪造自溺或意外溺死现场39例(34.8%);以其它暴力致昏或投毒使被害人失去知觉后移入水中死亡52例(46.4%);直接用暴力将被害人按入溺液中溺死14例(12.5%),其中按入水缸中溺死9例;按入水田溺死5例;直接推入水中溺死伪装自溺7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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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尸体其他暴力征象 112例尸体中55例(49%)尸体表面可见不同程度的机械性损伤,多见于颈项部、面部等暴露部位,主要为手足打击、绳勒、扼压等导致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等软组织损伤。尸体解剖均未见骨折、内脏破裂或大血管破裂等严重损伤与致命伤。其中10例(9%)尸体双手、肘部、肩胛区可见皮下出血与表皮剥脱等搏斗伤表现;8例(7.1%)尸体表面捆绑有一定重量的石块;5例(4.5%)尸体内检出中毒量以上的毒物。

    3 讨论

    与其他尸体检验比较而言,水中尸体体现出杂、大、难三个特点。所谓杂是指溺液种类多,溺死方式多;所谓“大”,指水中尸体检验与鉴定涉及面很广,不仅要解决死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生前伤与死后伤等基本问题,还经常涉及入水地点、无名尸体个人识别等问题。此外,由于水中尸体变化大,影响因素多,发现时多已呈不同程度腐败,导致这类尸体检验工作难度大,尤其是溺死性质的鉴定,常为溺死鉴定的难点。本文通过对112例他杀溺死案例的统计分析,发现他杀溺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他杀溺死对象多为老弱病残、幼年儿童等弱势人群。这些人或因经济来源缺乏;或因体弱多病甚至残疾;还有些幼女,因家庭重男轻女观念影响而倍受嫌弃,常成为罪犯眼里的“包袱”,加之这类人受生理条件限制抵抗能力差,容易成为罪犯他杀的“目标”。故对这类人群生前溺死,应持高度警惕、重视。(2)溺死地点多为沟渠、堰塘、水库、水缸、水田甚至粪水等静水中,也有长江、湖泊等流水中溺死。溺液深浅不一。他杀溺死与自杀溺死比较而言,对水域选择性不明显,主要受当时当地地理环境而定,但浅水域尤其是水缸、水田或小堰塘溺死者,除突然发病倒入水中或口鼻部浸入水中意外溺 死外,多见于他杀。而且此时案犯多辅以一定暴力方式如打、勒、扼等方式致昏或强行按压于水中。部分案例罪犯为沉尸灭迹,选择流水或深水域甚至在被害者身体上系缚一定重物。(3)受溺死过程、季节和尸体腐败等因素的影响,蕈形泡沫并非每例溺死尸体均可见到,但呼吸道内溺液及内容物、肺脏水性肺气肿、心血改变等尸体内部溺死征象多较明显,故对溺死尸体检验,一定要进行尸体解剖,即便是新鲜尸体,也不可因未见到蕈形泡沫而否认溺死,必须结合尸体解剖所见体内病理、损伤征象综合分析死因。(4)生前损伤特别是搏斗伤不明显。一般他杀案件,尸体上挣扎、搏斗中暴力痕迹较常见,本组案例中除少数病例可见辅助他杀手段如损伤、中毒等暴力痕迹外,挣扎、抵抗伤多不明显,分析与被害人本身反抗能力差、水中环境特殊,无硬磕碰物有关。另外先投毒、电击致被害人昏迷或对不会游泳的被害人趁其不备突然推入水中溺死者,因无搏斗过程,故尸体检查时可无典型搏斗抵抗伤。不可仅凭溺死征象及未见其他损伤与搏斗伤即下自杀溺死结论。必须结合详细的案情调查、现场勘察与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及毒化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判断。(5)溺死尸体受水流、潮汐、风力、船只行驶等多种因素影响,尸体发现地点常与入水地点不相符合甚至相距甚远。他杀溺死案例中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常常因案犯作案心理影响,人为移尸、抛尸,导致入水、发现地点可大相径庭。而入水地点常联系到犯罪原始现场,对收集痕迹物证、判断案情性质至关重要。本组案例中有1例被害人被罪犯溺死后移尸至另一水域,还有2例被害儿童他杀溺死后移尸至陆地伪装其他案情,司法实践中除了应鉴别死后抛尸入水外,也应慎防移尸出水。同一水域内溺死入水地点判断主要结合水文、气象资料、死亡时间等推算其漂流距离再往上游回溯寻找,另外呼吸道内溺液及内容物的检验可帮助认定入水水域。对不同水域内溺死入水地点判断更依赖于呼吸道、消化道内异物包括溺液、硅藻、水草、泥沙、寄生虫卵等的检出。如本组案例中一女婴不明原因死亡案例,从其呼吸道内检出含大量草木灰的液体,结合现场勘查证实其被他杀溺于自家水缸中而后移尸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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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性质的判断是法医学研究和法医检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根据案情调查有无自、他杀因素、现场及尸体上有无搏斗、挣扎痕迹、尸体上损伤分布、程度及搏斗抵抗伤,结合毒化分析结果综合判断。他杀溺死案例,由于水中作案环境的特殊性,加之被害人生理、病理案件的限制,溺死过程中搏斗过程短或无,导致尸体上暴力痕迹特别是搏斗抵抗伤不明显或缺乏,犯罪分子也常利用此特点伪装意外溺死或自溺而逃避罪责。故溺死性质的判断应慎重进行,不可拘泥于常规暴力他杀案件中搏斗伤的检出来确证他杀的存在。此时应进行详细的案情调查、作案现场勘查及全面尸体解剖与毒化检查检查来综合分析、鉴定溺死的性质。

    作者单位:430074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435000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法医室

    430070湖北省公安厅技术处

    430030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

    (编辑海 涛), 百拇医药(舒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