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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4466
医务人员如何应对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学研究杂志》 2003年第8期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80-6115(2003)08-0768-01

    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颁布第351号令,宣布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此令颁布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而医务人员更是面临着许多实际的工作需要改进、完善。

    1 新条例的特点

    新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与办法相比,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1 扩展了“医疗事故”的内涵 办法中将医疗过失行为划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把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规范等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取消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之分,同时将办法中的“医务人员”为医疗事故的主体扩大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扩展了“医疗事故”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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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强调预防为主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

    1.3 增加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性 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其结果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以往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现改为由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独立的技术鉴定,增加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性。

    1.4 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条例第六章“罚则”中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同情况下违反条例规定应受到的不同惩罚作了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对医务人员的约束,增加了医务人员的责任。

    1.5 扩大了病人的权利 医务人员责任的增大及病人权利的增加,是条例的一个明显特点。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有关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使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保证;对疑有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指定检验机构等均需医、患双方共同决定。所有这些规定都增加了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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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应对措施

    2.1 医务人员要确实树立”医患平等”的观念 由于条例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医务人员的责任、扩大了病人的权利,医务人员反响极其强烈,医生需要“说的话多了”、“需要签的字多了”、“发生错误要受的惩罚也更严厉了”。究其原因,是医务人员仍把自己放于主导地位。长期以来,医务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导”、“决定”地位,老百姓看病是“求医”,医生决定患者的检查方式、治疗方案等成为理所当然的事。虽然“医患平等”、“以病人为中心”的口号早已提出,但医务人员还不能真正转变观念,并体现于行动上。而条例中所规定的诸如知情权等权利均是患者应该享受的,医务人员如果能从心理上真正认可医患是平等的,就应该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

    2.2 规范处理医疗事故 以往医疗机构都有各自处理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但往往不规范,按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预案中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处理医疗事故的组织机构和各级人员的组成、职责、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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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重视医疗文书的管理 医疗文书是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有举证的责任,医疗文书是重要的举证材料;按条例规定,患者有权随时复印病历,这些都对医疗文书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文书成为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佐证之一。医疗文书的管理应特别强调以下几点:(1)客观记录: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如实、客观地书写各种医疗文书。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的分析、判断,要经过严密的观察、分析、讨论,切忌伪造、主观臆断。(2)及时书写: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各种化验、检查结果等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记录。应向医务人员重申书写有关资料的时限,尤其是条例新规定的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并注明时间。(3)妥善保存:对各种医疗文书要妥善保存,严防丢失,尤其是病人在院期间,翻阅病历的各种人员(医生、护士、进修生、实习生等)多,容易造成丢失。同时也不乏病人出于各种目的偷窃病历资料,因而医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严防病历资料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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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注重与患者的沟通 随着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加强,他们对医疗机构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易引发纠纷。医务人员要加强沟通、善于沟通,要将病情转归、治疗、检查项目、医疗风险、医院的规章制度等向病人做必要的解释。从以往发生的纠纷分析,许多是由于解释工作不到位造成的。

    2.5 加强签字制度,增强维权意识 对于介入性、创伤性的治疗、检查要履行签字程序,科室要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设立各种签字表,医务人员都要逐步树立签字的意识,将签字程序制度化,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6 求助于法律的帮助 以往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部分医院为了息事宁人、避免家属的纠缠等原因,往往采取“私了”的方法,不愿意诉诸于法律,还有部分医院有上法庭是“丢脸”的想法。在法制化逐步加强的今天,医院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武器,让法律给医疗纠纷以公正的裁决,维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以减少医院在与家属纠纷过程中人力、时间投入,对无理取闹的患者或家属医院还可以提出诉讼。

    条例的出台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出了挑战,也是我国处理医疗事故正规化、法则化的必然阶段,医务人员要从心理上、行动上做出积极的应对。

    (收稿日期:2003-03-29) (编辑 何蓓), 百拇医药(宋雁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