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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6026
加强献血经费管理搞好无偿献血工作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学实践杂志》 2003年第8期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84-2030(2003)08-076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就公民享受免费用血的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第十五条: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下列优惠:(1)献血之日起3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3倍的医疗用血;(2)献血3年后无偿享受用献血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第十六条: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和年龄、身体条件不符合献血要求的公民,其医疗用血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成本费。未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和符合献血条件而未献血的公民其医疗用血费用按成本费双倍收取。

    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随着无偿献血工作的深入,无偿献血人数的增多,免费用血、减费用血的人数也逐渐增多。为此如何防止报销用血费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做到安全用血、节约用血、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就我市的一些作法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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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把出口关:建立完整的微机网络系统,保证无偿献血者的档案真实、可靠、安全,并做好档案的备份与保密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者有机可趁。

    (2)坚持原则,建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避免报销用血费用者与临床经治医师、报销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具体做法是:①临床经治医师在决定对患者进行输血治疗时,要在病历上正确书写受血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各项,做到与身份证(户口簿)一致。同时应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填写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申请单、输血记录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等输血文书。患者的用血时间、用血量应与医嘱相符,病历上的姓(别)名、性别、年龄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一致。②经治医师应准确做好受血者的身份与年龄识别。要在输血治疗前仔细核对受血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应一式两份,经治医师签名属实后由科主任审核签字,一份附于病历内,一份交与患者本人保管,作为出院时受血者按有关规定到“献血办”办理享受免费或减费用血的原始凭证之一,禁止受血者弄虚作假、冒名顶替。③各医疗机构用血情况、退费报销的核对工作由各中心血库发血时,按受血者姓名、性别、年龄、经治医疗机构科室及床号、经治医师、血型、用血量、血袋编号、发血时间等各项内容要求填写好后,通知献血办,献血办派专人及时与各用血医疗机构核对登记, 避免错登、漏登,做到核对工作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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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严报审核关:献血办报销血费工作人员在审查每一位用血退费者有关手续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各项规定手续,缺一不可。并对各项手续的真伪性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

    (4)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卫生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并组织专项检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对出具证明的责任人(经治医师)或报销人员应严肃处理,处以不实退费额双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通过上述措施的施行,有效地防止了无偿献血报销用血费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做到了安全用血、节约用血。使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也为《献血法》的广泛,深入贯彻实施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作者单位:1 618000四川省德阳市中心血站

    2 618100四川省中江县献血办

    (收稿日期:2003-04-03)

    (编辑 罗彬), 百拇医药(蹇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