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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6178
构建教育与规范并举共济的信用机制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3年第2期
     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基础,不仅是现代伦理道德建设的迫切需要,更是经济实践运作的急切呼唤。毋庸置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对活 跃经济,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关键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个人利益获得更多的实现机会,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矛盾和冲突更加频繁发生,经济生活中的商业欺诈、伪劣赝品、剽窃商标、坑蒙拐骗、逃废债务等不轨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追根溯源,既有思想道德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运作、法规疏漏、监管工作不力的因素。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种种不良现象,不论表现形式如何,从信用道德层面讲,都具有不讲信用或反信用的性质。为此,必须构建教育与规范并举共济的机制,以利于加强信用基础建设。

    1 强化教育,树立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何谓信用?信,诚实不欺,信而有证也;用,守诺践约,行不背言也。市场经济的信用内涵是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无论是银行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还是个人信用,作为一定的道德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直接反映着社会群体和个人对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规范的认同程度,是人们内心精神活动在社会行为中的自然流露。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直接关系着的是交易成本,信用程度越高交易成本就越低,信用程度越低交易成本就越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资源的基础性配置的。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市场主体必然会千方百计地探索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种探索存在着不确定性,意味着挑战和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风险大大超过了效益,比例严重失调,必然会对市场经济体制产生极大的冲击和影响,甚至会造成破坏性的后果。在经济活动中信用意味着减少不确定性,增加可预期性,使得探索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增强预期的可能,也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可能。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人们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规范在信用经济的运行上起不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势必使真诚老实者吃亏,虚伪奸诈者得逞,导致社会逆向选择,任其发展下去,就会欺诈之风盛行,市场经济秩序乃至其他秩序就会陷入不堪收拾的混乱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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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的。尽管我们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且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但是,现代的市场经济不可能会自发的产生现代的信用,相反,需要有现代的信用来维护现代的市场经济。信用的形成和发展是一点也离不开教育的。教育是信用认识的起点,是实现信用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信用教育的实质是使外在的信用要求转化为内在的信用理念。因此,信用教育既是信用知识的传播和掌握过程,又是信用理念的形成和确立过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些违背信用的是属行为故意,有些却并不是行为故意,而是由于对有关信用知识及其要求缺乏了解或错误理解造成的。如地方保护主义,有人就把它视为发展地方经济的“灵丹妙方”。加强信用教育,就是要使人们能够从不知到知,从片面认识到全面理解,从根本上提高辨别是非善恶和正确选择信用行为的能力。通过教育,要在全社会形成信用就是文明、信用就是道德、信用就是秩序、信用就是效益、信用就是发展的共识和理念,人人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思想,使信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基本公德。诚然,信用教育既不是对少数经济管理人的教育,也不是经过一次或数次教育所能完成的。要把信用教育贯穿到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列入全社会成员的终身教育。只要一个人或社会群体还在从事某种经济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就应该不断地接 受其应具备的信用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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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完善规范,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经济实践运作中的信用秩序

    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形成,一方面要靠教育,另一方面要靠规范。即使是再成熟的市场经济,不会也不可能没有不讲信用或反信用的经济行为,只是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所反映出来的不讲信用或反信用的经济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历史成因。无疑,就信用规范而言,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比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健全完善得多,经济秩序也不会好得多。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换时期,必然存在许多规范盲区和市场信号失真乃至扭曲现象,也必然存在非信用化的空间和不规则的利益导向。如果不从根本上铲除以非信用、反信用方式获利的经济现象赖以滋生的社会经济土壤,形成和完善有效的博奕规则,对信用的倡导就不会有治本的力量和效果。这些年,我国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方面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轨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信用规范的要求,尤其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难以对市场经济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氛围。信用规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不能没有信用规范,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信用规范的基础上才会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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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的作用在于实践,威力在于执行。信用规范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规范的执行。如果不讲执行,最好的信用规范也是没有用的。正是在这一点上,普遍存在着行政监管不力的问题。因此,只能采取市场整顿和“严打”的办法,以解决失信行为的泛滥。然而,市场整顿和“严打”只是一种被动的临时性措施,不能代替日常性的行政监督。如同防火与救火的道理一样,事前监管总比事后惩处主动有益得多。要使讲信用的能够获得好处,并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使作假行骗的无利可得,并付出代价,就必须严格执行信用规范,按信用规范办事。同时,要打破体制和行政壁垒,使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经济区域之间规范统一、机会均等、待遇相同,确保经济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为市场经济主体严格恪守信用创造基础和条件。

    3 教育与规范并举共济是调控社会经济关系和人们经济行为的重要机制

    信用教育和信用规范属于不同的范畴,表现形式也截然不同。信用教育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主要采取思想启发和引导的方式,来提高人们的信用观念和信用素质;信用规范则属于社会制度范畴,主要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制约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非信用、反信用行为的发生。然而,它们之间又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共同的目的,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动态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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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教育和信用规范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各自的功能作用。信用教育对是非、善恶、美丑经济行为价值的选择和评价,以及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的形成,变信用他律为信用自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信用规范则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防止非信用或反信用行为的干扰,保障社会经济活动中主体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信用教育和信用规范之所以要互动互补,是因为信用教育和信用规范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由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一方面,多元经济主体的活动需要通过信用教育来提高人们的信用观念和自律意识;另一方面,还必须有强有力的信用规范,对有不同动机、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产生程度不同的警示和制约作用,对形形色色的非信用或反信用的行为予以有力的惩罚。信用教育同信用规范相比,具有更加广泛而又深刻的意义。而信用规范虽然有很强的规定性的强制力,没有信用规范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但信用规范只会对非信用或反信用行为产生遏制和惩罚的作用。而且,规范的稳定性往 往就是它的滞后性。经济主体行为是千变万化的,信用规 范即使再完善再具体也难以概括现实社会经济活动的信用“个性”,这就需要通过信用教育来普遍提高人们的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此外,无论是信用规范的制定,还是信用规范的执行,也都离不开信用教育的支撑。信用教育和信用规范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两者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可互相偏废,要并举共济,形成互动互补的机制。惟是如此,才能培育以信用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使社会经济环境井然有序,社会成本消耗减少,从而也使信用教育和信用规范真正成为调控社会经济关系和人们经济行为的杠杆。

    作者单位:213003江苏省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编辑 云清), 百拇医药(俞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