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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6169
医疗欠费的类型及对策探讨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3年第2期
     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病员欠费不能收回的问题,医疗机构越大,不能收回的欠费越多。以笔者所在医院为例,2002年度欠费发生额达30余万元,经过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催收回医疗欠费17余万元。据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局统计,目前全区各医疗单位,患者医疗欠费累计达600万元。长此以往,在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助经费逐年减少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医院的正常营运、管理秩序和医院的建设发展。为了提高对医疗欠费的认识,结合我院的实践,现将其发生的条件和类型分析如下,并探讨应对策略。

    1 欠费发生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处置。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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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不得在急危患者欠费的情况下拒绝对其抢救,否则,将视为违法,这就构成了医疗欠费发生的(法律)条件。

    2 欠费的类型

    2.1 无姓名、亲属、单位或住址(简称三无病人)欠费 这种病人多由公安民警通知医院接回或由警察、做好事者直接送到医院。治好的收不到费,还要倒贴钱送遣送站处理。至于未救活的,医院不但要贴医药费,还要支付尸体保管费(至少14日)、运输费、火化费等。如一中老年男性“三无”病人,2003年1月25日由“110”通知我院接回,诊断为脑出血,在我院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欠下巨额医疗费用,医院将尸体冷冻保存14日后,请示公安、民政、卫生行政部门,都答复可以火化,但都不出钱,医院只好出资600元将尸体火化。

    2.2 群体性重大事故及其他突发意外事件紧急抢救欠费 这种情况一般由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挥抢救,带有指令性质,但不负责医疗费的收取或催收。由于伤、病员人数较多,病情急而重,医院需要组织专门力量抢救,所需要的费用也比较巨大,事后追欠相当困难。如1998年我区某镇政府所属鞭炮厂发生爆炸,造成10余人重伤,我院按政府指令在责任方分文未交的情况下专设班子开辟病区进行抢救。事隔5年之久,虽经多方协调和诉讼,仍有5万余元欠费未能追回。同年,我区原所辖某县一汽车运输公司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死亡20余人,轻重伤近20人。我院同样在政府指令下进行了全力抢救,运输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后无力承担后续费用,致使发生巨额欠费,医院历尽5年,花去较大催收成本,仍有5万余元未追回,现该公司已经破产,致使我院无法继续追欠。再如1999年,我区某乡发生90余人中毒的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我院按政府要求,进行了全力抢救,事隔3年有余,医疗费一分也未能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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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病员或肇事方经济困难欠费 我院发生多起病员欠费和因交通事故、建筑、帮工等肇事所致伤员欠费,经医院派人实地调查,确有许多人经济十分困难,确实无力缴纳所欠费用。

    2.4 单位欠费 一些厂矿企业与医院建立了特约关系,其职工住院由单位担保支付医疗费用,其中部分单位因效益差或破产而无法收回所欠费用,有的虽经法院判决,也无法执行。

    2.5 伤病员恶意欠费 (1)一些由公安等部门通知接回和直接送来的伤病员,来院后拒不告知其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病愈后欠费逃跑或在病情稍有好转即强行离去;(2)一些社会闲杂人员酗酒滋事或斗殴受伤来院后,不但拒缴费用,有时还打骂医务人员、损坏公物,严重干扰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如某患者在2003年1月被人砍伤后入院,入院时来了10余人,不但拒缴费用,还在医院叫骂不断,手术后第2天晚上,又来10余人,持刀棍等物威胁医务人员,将病人强行接走,造成欠费1300余元不能收回;(3)有些病员家属对病员的生死、健康漠不关心,这种情况多为老年患者。其亲属将病人送到医院,有的交少量住院床位押金,甚至分文不交即找借口离去,医院不但要贴钱医治,还要另外派人进行生活护理,治愈或好转后还要寻找其住址,派人派车送回才算了结。如某患者欠费,该病人系我区某乡农民,2002年12月其子将其送入我院后即离去,我院经多方查找,找到其子,其子拒在医院送达通知上签字,也不作任何答复,更不来院进行护理,医院无奈在花去3000余元费用将病人治愈后送到当地政府才算了结。在我院近年已发生多起类似事件,报告政府部门,也难以解决问题;(4)以医疗 差错、事故为借口拒交欠费。医院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先以治病救人为主,事后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多数病人和家属都拒交欠费。如某患者,因无证驾车肇事致胸部外伤,锁骨下动静脉损毁致严重失血性休克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以医院抢救不及时为由,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并拒交所欠抢救费用9000余元。经区、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仍拒交欠费。(5)发生医疗意外后,患者亲属往往拒付抢救费及后续治疗等费用。而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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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基层医院或个体诊所转嫁欠费 少数乡、镇卫生院或个体诊所接诊复杂、疑难、危重病员,了解到病员经济状况差,而病情又不允许将其推辞回家,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在进行简单处理后将病人转到上级医院,欠费矛盾也随之移转。如某患者,在某乡卫生院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修补术未成功,病情危重。本应在当地医院继续治疗,但因患者经济困难,该院即派车将其送到我院,我院只好承担起救治责任。又如一严重哮喘病人,被路人送到一个体诊所就诊,该诊所了解到病人无钱进行治疗时,就乘一出租车将其送入我院急诊科,趁医务人员忙于抢救患者之际悄然离去,发生欠费。

    3 对策探讨

    3.1 设置欠费追缴机构,配备专兼职欠费管理、催缴人员,从事欠费审批、登记、追收工作。我院成立了医患关系办公室(简称医患办),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医学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在接待患者或其家属投诉、处理医疗纠纷的同时,担负起医疗欠费的审批、追讨工作,对医疗欠费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操作:(1)严把欠费审批关,并留取证据,对于确需抢救又无钱的病人,由主管医生向医患办申请,经医患办按医疗原则进行审核批准后,病人或家属或肇事方在欠费登记表上签字,记入电脑帐上再按已交费进行检查治疗。对三无病人或拒签各种手续的,由医患办审批报医务科同意后进行检查、治疗。在节假日,则由院总值班代行相应职责,上班后向医患办进行交接。(2)医患办及时向病员或其亲属或肇事方发放催缴通知书,必要时进行上门追欠。(3)通过诉讼追讨欠费。通过这些措施,医院追欠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追回了部分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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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建议医疗机构加强与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合作,对恶意欠费者采取媒体曝光,司法协作的方式进行追欠,使恶意欠费者无处藏身,其不轨企图难以得逞。

    3.3 建议政府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设立特殊医疗救助基金,对三无病人,家庭特困户进行医疗救助,对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抢救的进行专项补助,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特殊帮助,以此达到社会困难社会救助,社会矛盾社会解决的效果,而不要将这一社会性的责任交给医院一家来承担,以保障医院本身的健康发展,让医院更好地发挥救死扶伤、为社会大多数人服务的神圣职责。

    作者单位:404000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

    (编辑 依依), 百拇医药(张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