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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7373
重视围产期用药的安全性
http://www.100md.com 《中华实用医药杂志》2003年7月 第3卷 第13期 2003年第13期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609-6614(2003)13-1220-02

    谈及围产期用药,必须指出药物具有二重性,选用药物必须对症,剂量恰当,用法合理才能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选用药物若不对症,剂量过大,用法不当,机体将会受到不应有的危害。

    孕产妇用药对胚胎、胎儿及新生儿的影响程度,与用药时的胎龄、新生儿龄密切相关。

    着床前的受精原因与母体子宫内膜尚未直接接触,还在输卵管管腔或子宫体腔的分泌液中,故孕妇在着床前用药对胚胎的影响极小,除非药物进入分泌液中且达到一定浓度才能起作用,若该药物对胚胎的毒性极强,可以造成极早期流产。

    受精卵着床的12周内,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不断成形的重要时期。若孕妇在此时期应用对胚胎、胎儿有毒害作用的药物,该药物能够干扰胚胎、胎儿组织细胞的正常分化,任何部位的一群细胞受到药物毒性干扰,均有可能造成与胚胎、胎儿其他部位不相对应的分化时相。随着妊娠进展,就有可能使某一部位的组织器官发生先天畸形。可以认为,妊娠12周内即妊娠早期是药物致畸最为敏感的时期。孕产妇在此时期用药需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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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妊娠3个月以后,由于胎儿体内绝大多数器官已经形成,药物致畸的敏感性明显减弱,已经不能够再造成大范围的畸形,对有些尚未分化完全的系统,例如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再如神经系统,因在整个妊娠 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可以一直存在。这些均值得高度重视。

    为了确保围产期用药的安全,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颁布了围产期使用的各种药物对胎儿危险度分级法,共分为A、B、C、D、X5个等级,以使产科医师孕产妇及家属均能对此引起重视和警惕。A级药物,在人类临床对照研究中,未能显示对孕早、中晚期胎儿有任何受损的证据,可以认为对胚胎、胎儿、新生儿无危害。例如青霉素钠、维生素类药物等。B级药物,在人类临床对照研究中,药物对胚胎、胎儿的危害证据不足或不能证实,可以认为对胚胎、胎儿、新生儿基本无危害,例如红霉素、胰岛素、乙胺丁醇等。C级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实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但未在人类临床对照研究中证实,孕产妇用C级药物确认利大于弊时方可应用,例如庆大霉素、异丙嗪、甲硝唑(近期报道改为B级药物)、异烟肼、利福平等。D级药物对胚胎、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孕产妇用药有绝对疗效,例如硫酸链霉素(损伤胎儿、新生儿第8对脑神经造成听力减退等)。X级药物对胚胎、胎儿有明显致畸作用,在妊娠期间不可应用,例如甲氨蝶呤(胎儿唇裂、腭裂、无脑儿、脑积水、脑膜膨出等)、已烯雌酚(可于青春期致阴道腺病,阴道透明细胞癌)等。从安全角度看,A级药物对孕产妇是安全的,B级药物对孕产妇是相对安全的,C级药物对孕产妇需权衡利弊后慎用的,D级药物是在万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的,X级药物是在妊娠期绝对禁用的。为防止药物诱发胎儿畸形,在妊娠前3个月(即妊娠12周内)以不用C、D、X级药物为好。孕产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该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形作用的A、B级药物。

    围产期用药必须考虑孕产妇和胚胎、胎儿、新生儿两方面,用药时必须认真权衡利弊,确保母婴安全。做到尽量用一种药物,避免联合用药,尽量用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胚胎、胎儿和新生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药 物尽量用小剂量,避免用大剂量。只有重视围产期用药的安全性,才能做到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作者单位:250001山东省济南市妇幼保健院

    (编辑 黄杰), 百拇医药(解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