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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9726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对(85)卫人字第86号文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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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对(85)卫人字第86号文的补充 说明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71013

    【实施日期】 871013

    【名称】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对(85)卫人字第86号文的补充说明

    【题注】 全文

    卫生部(85)卫人字第86号文中规定: “五、六十年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了一批中医药学徒人员。这些人员陆续在1970年底前出师,并领到了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或中医证书。(略)

    一、曾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 后,行医25年以上,……有资格被聘为副主任中医(药)师或主任中医(药)师 ,条件达不到者可低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 文件中提出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系指1970年底以前出师后即由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颁发的证书。 凡符合出师要求,而未及时领到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者,其行医年限应 从实际出师行医时开始计算,以后所发的证书或授予的职称,不应影响其实际行医 年限的计算。一些地区对中医学徒未颁发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应从当时的实际情况 出发,审查资格。,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