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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9718
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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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70506

    【实施日期】 870506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适应生物制品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素质,稳定技术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引导中青年工人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不 断提高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遵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技师是在生产、科研等岗位上的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是技术工人中的“能工巧匠”。根据实际需要,“技师”职务前面可冠以专业名称。

    第三条 技师工作职责 工人技师应熟悉本工种的有关技术知识,熟练地掌握并指导本工种的各种技术作业,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与生产中的工艺难题,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 关。 应担任本工种技术工人操作技术的培训工作和传授技艺; 有权对本工种如何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安全及建立操作技术规程提出建议。有权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

    第四条 技师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令,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受过相当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自学成才,经考核合格。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应知”的理论知识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较高的技能和丰富的生产实践,在难度较大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 设备的调整维修,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分析解决,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 起到重要作用。

    (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技师应从事同类工种10年以上。

    第五条 技师的考核、评审及聘任

    (1)在所长领导下成立有工会或职代会代表参加的“工人技术考核评审委员 会”,负责对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2)考核、评审组织,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严守纪律。

    (3)考核内容应以本人在生产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为主,并应 注重考核本人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

    (4)考核评审技师的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处室推荐,由“工人技术考 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

    (5)考核评审合格者,由所长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颁发技师聘书,并签定聘约。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任期和辞聘、解聘等事宜。

    第六条 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聘任技师职务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技师聘任期5年,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任期内要定期考察,以不脱离本工种的生产岗位为原则。在离开本工种生产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时,即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根据本细则,各生物制品研究所可根据本细则制订本所建立技师聘任 制实施办法,由各所所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