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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02059
基层医院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9例分析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学研究杂志》 2003年第12期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80-6115(2003)12-1147-02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和知识水平、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疗机构也因医疗纠纷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压力,现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1] 。我院2002年5月~2003年5月间共发生医疗纠纷15起,其中明确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9例,现报告如下。

    1 案例资料

    1.1 引起纠纷的疾病 肝门部胆管癌1例,自发性气胸1例,乳腺癌1例,阑尾炎1例,肝癌1例,药疹1例,猝死1例,死胎2例。

    1.2 发生纠纷科室 儿科2起,外科2起,妇产科2起,内科2起,急诊科1起。

    1.3 纠纷结果 医疗事故鉴定1起,法院判决1起,第三者参与纠纷调解4起。医疗费用损失情况:补偿3.8万元,拖欠医药费用75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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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讨论

    2.1 非医疗事故概念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预防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2 发生纠纷原因

    2.2.1 患者缺乏医学知识 如例1,女,12岁,因上腹部疼痛3h,解稀便1次来院门诊检查,初步诊断:腹痛待查,急性肠炎?急性阑尾炎?嘱住院留观,家长以小孩要读书为由,拒绝住院。13h后阑尾坏疽穿孔手术。家长投诉:“病情我们不懂,没有跟我们解释清楚,医生如果叫我们一定要住院,我们会听的”。例2,女,25岁,因孕6 + 月,发热2天在家自行服用“快克胶囊”无效来院,检查发现血白细胞增高予青霉素240万U静脉滴注,次日体温正常而未来院,第三天自觉胎动消失,B超提示死胎,纠纷焦点:没有及早做B超和乱用青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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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知情告知马虎 例3,男,42岁,因黄疸、腹痛、发热6天入院。术前未能明确,行剖腹探查术,确诊为肝门部胆管癌,并成功地将肿瘤完整切除,但患者家属还是多方投诉长达7个月。分析主要原因是医生与患者认识,手术前病情交代不够,只片面强调是结石,对是否可能为恶性肿瘤轻描淡写,加之术后医生怕担责任,没来得及拆线就叫病人转院,人为造成纠纷。

    2.2.3 医生之间缺乏衔接 例4,女,48岁,因右乳房肿块3个月,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个别医生在与病人家属交谈时,提及改良根治术治疗可能没有扩大根治术彻底,容易复发等,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而引发纠纷。

    2.2.4 服务态度差、言语粗暴 本组有3例因服务态度生硬、讲话不分场合引起纠纷。如当着患者及家属面讲“病很重,就算这次治好了,下次还要来的”,“药物你不过敏,谁过敏?你命不好嘛”。

    2.2.5 社会造舆论,无理取闹 例5,男,51岁,因纳差、右上腹部不适半个月在门诊检查肝功能为“小三阳”,B超提示肝硬化,1个月后复查确诊为“原发性弥漫性肝癌”。某领导干部以往在医院因其个人利益未达到,煽动病人家属来院闹事,要医院赔偿经济损失。例6,女,11岁,因呕吐、腹痛、发热6h入院,体检:营养差,面色晦暗,心率130次/min,肝肋下5cm,脾肋下3cm。予吸氧、输液,青霉素皮试,入院不到30min患儿突然心跳、呼吸停止,抢救无效。病人家属拒绝尸体解剖,很难理解的是其家属不来医院理论,而是到卫生局、法院、检察院等地上访,先后向全国各地(包括香港、澳门)的政府、机关、部门投信多达3000多封,下至乡镇,上至国务院、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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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防范医疗纠纷的对策

    2.3.1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医院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工作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和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患者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每一个医务人员都应有清醒的认识,全身心投入到任何一位患者的康复中,努力杜绝冷漠、推委、粗疏等不负责任的态度,良好的医德医风是预防和减少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服务态度虽与医疗无直接关系,但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和自尊,病人从心理上渴望得到医务人员的重视和帮助,医务人员语言不谨慎或态度生硬,爱理不理等,一旦病人发生不良后果或有并发症、后遗症,就会与服务态度相提并论而产生纠纷[2] 。同时医务人员之间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相互支持,决不能利用病员制造矛盾,或故意把矛盾暴露在病人面前,以泻私愤。

    2.3.2 加强医患沟通 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56条第一款又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患者有“知情权”、“隐私权”、“生命权”等合法权利。医务人员应该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利用每一个空闲时间围绕病人转,运用“床旁艺术” [3] 与病人了解病史、交代病情、心理疏导、健康宣教、拉家常等,医患关系平等是减少纠纷的有利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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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人文素养的教育 我们国家是一个讲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医务人员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制度下工作。但是,现阶段普法知识很不够,医务人员真正在工作当中牢记的人可能不是很多,尤其在基层医院,特别是在镇、乡和社区服务站显得更加突出,个别同志甚至没有一点清醒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从2002年4月1日起对医疗机构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如患者告医院,医院要拿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医院没有过错,院方拿不出证据,法院即推断医院有过错,医院就要承担过错的责任。当前卫生行业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特别是基层医院,加强医务人员学法、知法、懂法、传法和用法已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用法律武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教育程度有欠缺,学历普遍较低,因此,加强人文素养的教育尤其显得突出。

    2.3.4 完善诊疗规范,提高诊治水平 总结很多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中会发现,我们医疗护理规范执行不够,“督促卫生部门加紧制定全国统一的《诊疗常规》、《诊断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以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4] 。进一步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工程,是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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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融洽与政府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医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存在许多未知领域,有许多或然因素 [4] ,医疗单位处理医疗纠纷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一些舆论、新闻媒体肆意夸大医疗纠纷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 想在医院寻找“焦点”、“话题”等,使病人及家属对医院产生错误认识,一旦病情恶化、治疗效果不佳或某些要求得不到满足时,病人、家属以及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便围攻医生,大吵大闹,甚至打人毁物,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5] 。医院要与当地街道、居委会、村、厂矿以及公安、法院、政府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友好关系,遇有困难时能得到大家的帮助。

    2.4 困惑 医疗工作本身是一种高风险职业,但我们有些部门领导在接到医疗投诉时,往往过多担心激化医患矛盾,以“稳定压倒一切”,钱是国家的,患者是弱者为借口,赔钱了事。我们就有这样典型例子,经法院判决医院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为了在某次重大会议前,杜绝上访事件,强硬医院赔偿3万元。为此,呼吁设立专门机构来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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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牛银贵,赵业忠.基层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范措施.临床误诊误治,2003,16(1):9-10.

    2 刘树茂,文历阳,刘德章.中国实用卫生事业管理大全.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785.

    3 吴英恺.谈医道.中国医院,2001,5(4):44-45.

    4 吴三乒.医疗纠纷应诉对策.中国医院,2002,6(9):24-25.

    5 孟庆刚.急诊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范.临床误诊误治,2003,16(1):6-7.

    (收稿日期:2003-06-19)

    作者单位:314501浙江省桐乡市第三医院

    (编 辑 张璇), http://www.100md.com(劳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