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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急需改革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1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140期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李玲教授,近日在“北大—辉瑞中国医院管理高级课程项目”培训班上提出,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急需改革。

    她认为,中国公立医院的现状,有4/5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其余1/5是由集体或其他办的,国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医疗机构从行政上隶属各地各级政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录用与解雇员工,政府都保留最高决策权。它们的特殊利益在于经营成果所能为本单位带来的收益,即医院“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存在的问题有产权不清,医院没有明确界定的财产拥有权、财产使用权、拥有的财产所带来的盈利支配权或亏损的承担权、对公有制医院的人、事、财的控制权。政府的投入使得政府对公有制医院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所有者的身份,二是管制者的身份。这就是所谓的“管办不分”,所以政府对这些卫生服务供给者的人、财、事都有一定的控制权;由于管理不善,公立医院的内部管理机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环境。

    李玲教授建议,首先,加快中国医疗体制改革。一是实行管办分离的医疗体制改革。弱化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确定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加大卫生投入,设立医药卫生发展资金,健全医院补偿机制。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立医疗机构,重点资助一定数量的能确保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及体现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二是推进医药分离。允许医疗机构处方向医疗机构外自由流动,就医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就诊医院药房或定点药店配药,外配处方由定点药店执业药师把好审方与药品质量关。县(市)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院的药品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三是加快公立医疗机构产权、用人制度改革进程。需转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产核资,严格资产评估,通过投标挂牌拍卖等形式公开整体出让。对规模较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吸收境外资本、民营投资参股,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原则上国有资本退出控股地位,鼓励经营者持大股,不提倡租赁承包、委托管理、分立改制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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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全面开放医疗市场。构筑多元化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的新格局,所创办的医疗机构可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积极鼓励民资、境外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或参股、收购现有医疗机构。如兴建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护理院、老年病院、康复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专门为来华商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等。

    第三,鼓励境外资本、民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受区域和数量限制均可申办,并享受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是凡新办医院前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按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通过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3年参照企业有关政策所缴纳的各种税收,通过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三是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为医保定点单位;四是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采取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供地。

    第四,明确政府的公共卫生职责。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依法运作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市、区县(市)疾控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区县(市)、乡镇、村四级预防保健网络。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加强市级现有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加快新建一座平战结合的特种传染病医院,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探索公共卫生“政府出资,企业化运作”的市场机制。破除国家单一投资的观念,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制定政策鼓励多元化产权的卫生机构参与公共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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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完善医保医疗救助。减轻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负担,适当降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并尽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从制度上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基本医疗;适当调整个体人员参加医保的政策。对符合参加医保条件,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人员,可允许其单独参加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在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困难人员(包括参加和未参加医保的)实行医疗补助或救助。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体系,从居民、“农嫁居”人员向农民逐步推进,保障其享受大病重症医疗救助的权利。切实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民、困难户、城镇“三证”持有者、下岗失业人员的“看病难”问题。设立慈善医院,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项任务”的运行模式,依托现有非营利性医院举办1至2家慈善医院,对全市城乡低保户、特困户和困难户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慈善医院在挂号、诊疗、护理、住院等方面为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优惠减免措施。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保障适度、广泛覆盖”的原则,采取“低水平、广覆盖、个人为主、政府为辅”的形式,在全市建立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的农村大病统筹保障型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http://www.100md.com(于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