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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04637
[今日说法]手术之后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20日 央视国际
    

    CCTV.com消息(今日说法):

    记者:张坤乾 代诗丹

    编辑:徐青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中国卫生法学会 郑雪倩律师

    因病求医 手术之后成瘫痪

    住院八年 不给解决不回家


    新沂市的高中先在当地人民医院做肿瘤切除手术,谁知手术后不但肿瘤没有被切除,自己也从此瘫痪了。气愤地高中先在医院病房一住就是8年,声称如果医院不给个说法,就绝不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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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卫生法学会郑雪倩律师。我们在今天这个案子当中看到的主人公叫高先中,他是一个渔民,依水而居,但是在过去的八年当中,他一次也没有下过水,并且有家不回住在医院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我们来看一下记者发回的报道。

    手术之后成瘫痪

    骆马湖位于江苏省新沂市的东南面,与京杭大运河相连,高先中的家就在骆马湖边。十几年前,他靠着捕鱼慢慢地发家致富,本来指望以后能够过上好日子,但是如今这位三十多岁的汉子却已经有八年没下过湖了,还欠了一身的债。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要从八年前高先中到新沂市人民医院看病说起。

    1996年3月的一天,高先中因为感到左腿莫名其妙的麻木而到新沂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告诉他他的体内有肿瘤,需要手术治疗。4月12日,高先中被推进了新沂市人民医院的手术室。手术后高先中发现,医生不但没有把肿瘤切除,更可怕的是他从此瘫痪了。气愤的高先中让家人找医院问个究竟,医院却说他们没有切除肿瘤也是为了病人的安全。手术的主治医生说,他的神经纤维瘤在脊髓的腹侧,如果勉强切除的话会损伤病人的胸髓,导致病人在手术中截瘫,所以他们只做了椎管减压术来缓解病情,然后就将伤口缝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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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为什么没切除肿瘤,自己也瘫痪了呢?高先中认为医院的手术肯定有问题,于是他要求医院继续治疗。在此期间,由于长时间卧床不起,高先中的背部、臀部生出了许多褥疮,医院提出让他先转到离家较近、费用比较便宜的镇医院治疗褥疮,痊愈以后再回来继续免费治疗。见医院同意继续治疗,高先中放心地转到了镇上的卫生所治褥疮。

    两个月后,高先中提出回新沂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病,但此时医院竟然食言拒绝接收他,理由是他的瘫痪和医院根本没有关系。医院的副院长说,高先中的瘫痪是身体长期存在疾病所致,做手术也不能避免瘫痪的发生,而瘫痪是在他出院后才发生的,不是手术所致。

    高先中不能接受院方的说法,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就让家人把自己强行抬回了医院的病房让医院给自己一个说法。而医院坚持认为,高先中的瘫痪与手术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就算医院有什么失误的地方,高先中也不应该强行搬入医院的病房。“他完全可以通过鉴定手段,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嘛。”医院副院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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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鉴定惹争议

    几天后,医院和高先中一起向新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这起手术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的结论是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高先中并不认可这次鉴定,他说:鉴定小组有15名成员,其中13名都是人民医院的。这怎么能保证结论的公正性呢?

    随后,高先中又向徐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鉴定的结论仍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高先中彻底失望了,他认为这种医护人员自家人给自家人做鉴定的方式很难有公正的结果。高先中原本还想申请省一级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最终鉴定,但是当他听说给他主刀的医生就是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时,他无奈的放弃了。难道真的没有出路了吗?

    屋漏偏逢连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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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高先中感到心灰意冷的时候,更让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被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0年4月,新沂市人民医院起诉高先中自1996年7月起,一直侵占着医院的一间外科病房,请求法院判令他离开病房,并赔偿医院经济损失1万余元。而高先中的父母认为这不能怪自己的儿子,当初儿子瘫痪在床行动不便,老两口正好看到医院有病床空着,就将儿子抬了进去。高先中的父亲无奈地说:“孩子得了病,总不能让我们露宿街头吧?”

    而医院认为高先中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瘫痪与医院有关。医院说,新沂市和徐州市的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已经说得很明白了,病人现在是在无理取闹,不仅占着病房不走,还在里边烧水做饭,将好好的病房弄的乱七八糟。

    新沂市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在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都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后,高先中在既未申请最终鉴定,又未诉讼的情况下强行侵占原告病房一间,已经构成侵权,判决高先中搬离病房并支付占用病房款5000余元。高先中不服,提出上诉,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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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先中觉得自己很委屈,虽然他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不知道医院在治疗时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错,但自己在手术后就瘫痪了却是事实。2001年1月,高先中以医院盲目手术、粗暴手术给自己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为由,将新沂市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高先中的父母只有他一个儿子,一家三口一直生活在一起。如今两位老人年逾古稀,高先中非但不能在父母膝前尽孝,反倒要父母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照料着他。老父亲拖着疲惫的身躯整天忙着在外面找医院给儿子看病。年迈的老母亲在人民医院照料着高先中。由于没有生活来源,老太太就靠捡破烂来维持生活。时值中午,母子俩正在吃简单的午饭:干饼子就白开水。高先中裹着厚被子趴在床上,老母亲坐在床边的木凳上,并不时的伸手掖掖儿子的被角。提到儿子的病情,老太太深深叹了口气:家里没有人,我不照顾他谁来照顾他呢?

    对此,医院方面表示,高先中和家人的生活状况的确令人同情。但是高先中不能把生活的不满转成对医院的怨恨,进而侵害医院的权益。新沂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高先中的手术意见书上有高先中父亲的亲笔签名,而且新沂市、徐州市两级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都表明医院在手术中并没有违反医疗原则,病人瘫痪是肿瘤生长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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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上诉进行到底

    2001年1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高先中到人民医院就医表明他认可医院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手术前医院已经告知了病人家属手术中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所有后果,并征得了病人家属的同意,手术过程未违反操作原则和治疗规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先中的诉讼请求。高先中和他的家人不服,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先中的父亲坚定地说:就算是要饭吃,我们也要把这官司打下去。

    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过程中,高先中和医院一直对高先中瘫痪的时间存在争议,高先中说自己手术后就不能动了,是住院一个月后被医院骗走的。而医院坚持说,高先中手术后根本就没有瘫痪,回到病房第2天病人就能下床小便了,他住了 9天之后然后就出院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一审时高先中提出的证据进行了重新审核时,发现了一份证明材料,是和高先中同病房的一位患者写的。这位患者在证明中说:高先中手术后就卧床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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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概过了一个月,医院让他先出院去治褥疮,说等褥疮治好了,再回来接着治就不要钱了,所以高先中才出院的。

    此外,在重新审核证据时,法院的工作人员还发现,虽然在高先中的手术记录中写明手术前诊断为多发性神经纤维瘤,可是在他的住院床头牌上却写着诊断为胸腰神经鞘膜瘤,也就是说医院在手术前并没有弄清楚高先中到底得的是什么病,在疾病部位不确定的情况下就进行手术,属于盲目手术。

    关于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鉴定结论只是对医院手术中行为的鉴定,并不能证明医院在手术前不存在违规医疗行为,而医院手术前有没有医疗过错,有没有确诊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手术与高先中的瘫痪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8年官司终有定论

    2003年10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处委托徐州医学会组织专家,对新沂市医院在处理高先中病案中诊断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进行了鉴定。在这份徐州医学会出具的专家分析意见中的第三条指出,术前患者未做核磁共振检查,在定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实施手术,违反操作规程。而医院方面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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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法院方面有着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惟一证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认定:新沂市人民医院在没有对高先中的病情做出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盲目手术,违反医疗规程,具有明显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高先中被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2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判决,判决新沂市人民医院赔偿高先中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新沂市人民医院在判决后表示,他们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对判决结果保留意见。医院说法院不是按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来进行判决,明显地偏袒于高先中一方。

    2004年3月10日,新沂市人民医院把赔偿高先中的21万余元全部划到了法院的账户上,将由法院转给高先中一家,而高先中也很快会从这间病房搬出去。因为瘫痪在床,高先中已经很久没有走出过这道门了,他感受外面世界只能靠床边的半扇窗户,每天他只能从这里看看外面那个越来越陌生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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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高先中因为瘫痪找到医院,他觉得是医院把自己治坏了,但是现在医院把高先中给告了,并且医院还告赢了。为什么会这样?

    郑雪倩:他如果认为医院有问题的话,他应该通过正常的渠道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他采取了一种强行的手段占据到医院的病房里。他这种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而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到医院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持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长期的借助占据医院的病床。

    主持人:尽管高先中认为医院侵犯了他的权利,但不等于他就可以去侵犯医院的权利。你不仅仅把我的病治坏了,而且你还欺骗我让我先出去治褥疮,治好了之后再回来。但是等我被你骗出院了以后我才发现事情根本不是这样,在这种状态下,作为病人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

    郑雪倩:虽然愤怒是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一个公民,每人的行为是要受到一定规范的,他受到别人的侵犯,他值得同情,但是不等于他可以同时侵犯他人的权益,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法律面前,高先中和医院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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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虽然医院现在不服气,但毕竟高先中可以拿到二十多万元的赔偿。不过双方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有很多争论的焦点,其中一个焦点就是关于鉴定,前两次医疗事故鉴定都认为不是医疗事故,后一次在徐州中院组织的专家鉴定,医院又有问题。怎么看待前后两次鉴定的关系?

    郑雪倩:不管是医疗事故鉴定也好还是司法鉴定也好,在法律上都是证据。这个证据没有效率的大小问题,都应该在法庭上由法官根据客观的情况全面进行审核。这两级医疗事故鉴定,都是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前做出的。那时候规定,只要病人的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判断它不是医疗事故。同时,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也不矛盾。因为司法鉴定的结论也写到他的病情发展是他自身的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

    主持人:但是医院在他手术前没有做核磁进一步的检查确定位置,属于盲目的手术。

    郑雪倩:这种情况下,医院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有可能跟病人术后的瘫痪有一定的关系。但是由于医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做检查,最后法院就根据这一点确认医院应该给予适当的赔偿。司法鉴定和当初的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只不过最后这一次由法院组织专家做的鉴定范围要大一些,他不仅仅是看手术和瘫痪之间有没有关系,而是把鉴定的范围扩大到手术之前医院做了什么,而且要看到手术之前做的这些事对于高先中的瘫痪会不会有一些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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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两次鉴定除了内容上的不同之外,好像在组成人员上面也有区别。高先中刚提到他第一次做鉴定的时候,十五名成员中有十三个都是他做手术的那家医院里的专家。

    郑雪倩:那时的医疗事故办法规定,医疗专家的组成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由政府来任命,所以在那种地区比较小的地方,医院里主要的专家可能都是鉴定委员会里的成员。这次新的条例规定,要把每一个学科的专家设立一个专家库,病人和医院双方都可以在专家库里进行抽选。同时条例还提出了专家应当避免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现在看来,当时医院的专家都应该作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范畴加以回避的,不能直接参加到鉴定委员会里面去。现在我们的法律把过去不完善的地方进行完善,充分保证了鉴定程序能够更加科学、更加公正。

    主持人:高中先说他拿到赔偿以后要继续看病,但是过去的八年对于他的病情来讲无疑耽误了最佳的时机,我们一方面不鼓励病人用这样不理智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医院在出现了这样的纠纷之后应该勇敢地去证实自己可能存在的疏忽,同时勇敢地去承担责任,这也是对病人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http://www.100md.com(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