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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13659
云南省昆明市出台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意见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15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作者:杨勇 来源:《昆明日报》2004-06-14消息

    云南省昆明市日前出台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农药管制,除特殊情况外,高毒、高残留农药一律禁止销售和使用,农药使用者也必须严格合理使用农药,不按规定使用农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据介绍,农药管理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意见规定,昆明市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具有相应技术人才、硬件设施,并持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者,方可经营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只能在核定地点经营,不得流动经营,不能一证多店使用,也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农药经营者必须持证上岗,市级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授予《农药经营上岗证》,未获此证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意见明确规定,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主要生产区,禁止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确属粮食、林木病虫防治需要的要由经营者填写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登记表,由购买者承诺专用并签字,表格随同统计报表上报县级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因经营者误导导致农药中毒和农产品农药残留事件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农药经营资格。

    意见还要求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原则》规定和产品标签内容使用农药,私自随意使用农药并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事故和农产品农药超标及其它损失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