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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16661
医疗观摩与隐私保护:其实,患者要求并不高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17日 医业网
     新华网山东频道2004年6月15日:

    摘要:2003年9月2日,来自东北的打工妹梁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在青岛市某医院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进行中,因药物麻醉处于昏迷状态,院方私自安排多名与手术无关的实习学生观摩手术全过程。原告还称,期间,实习学生在手术室进进出出,初某提出异议,被告大夫谎称经过原告同意。手术结束后,她得知此事感到痛苦万分。梁某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以隐私权遭到侵犯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而医院对于此事却是满腹委屈。

    隐私权遭侵犯 青岛一打工妹将医院告上法庭

    因流产过程被见习学生观摩,来自东北的打工妹梁某以隐私权遭到侵犯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医院败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这一案件,还未下达最终判决。据原告律师透露,案件双方有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梁某称,2003年9月2日,她在朋友初某的陪同下,在青岛市某医院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进行中,她因药物麻醉处于昏迷状态,院方私自安排多名与手术无关的实习学生观摩手术全过程。原告还称,期间,实习学生在手术室进进出出,初某提出异议,被告大夫谎称经过原告同意。手术结束后,她得知此事感到痛苦万分。梁某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严重侵害了个人隐私。

    被告医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教实习医生是被告的工作,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实习医生具有特定的身份,病人就医,就代表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方式。而且,梁某口头同意了见习过程,并在手术中配合治疗。医院安排实习观摩符合国际上的医疗教学惯例,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不让实习医生做这样的见习。此外,这一案件属于名誉权纠纷,隐私权只是间接的保护,法律规定,只有对名誉权造成损害才构成侵权。而梁某所做的检查及治疗都严格保密,并没有对她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损害。因此,无论从法律角度和社会需要来讲,医院履行职务是合法谨慎的。

    此前,2004年1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未经患者同意组织见习人员观摩人工流产过程,被告青岛市某医院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要求赔偿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过程中,院方提供了手术医生孙某和教学带队教师江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手术前已获患者口头同意,且以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患者否认同意观摩,查病历记录亦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或协议,为此,医院“患者已同意”、“手术中患者处于清醒状态”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市南区法院认为,人工流产将暴露女性的生殖器官,属女性隐私权保护范畴。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本是教学和公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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