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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体器官在中国很缺乏 移植手术何去何从
器官移植 退还是进?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18日 北京现代商报
     ■ 我国每年有50万人等待肾移植,只有1%可获得移植机会

    ■ 我国5000例肾移植病例中,亲属肾来源只占1.5%

    ■ 手术费用和传统观念是亲属间器官移植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

    “从1960年吴阶平教授实施第一例肾移植手术以来,我国肾移植手术逐年上升,从2000年开始,肾移植手术就已经达到了5000例,但是直至现在,肾移植例数仍然徘徊在5000例左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副所长陈实说。6月3日,在卫生部牵头召开的“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二届学术研讨会”上,云集了国内器官移植界的精英。肾移植手术连续几年徘徊在5000例的现象,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主要原因是因为肾源有限,社会所能提供的供体肾只有这么多,这家做多了,那家就做得少。”陈实说。

    “供体器官来源不足”是我国医学界公认的问题,但是由于牵涉到伦理道德、传统观念、公众情感、国家立法等社会“敏感”因素,故讨论一直限于小范围内。就在前年春天的一次采访中,一位医学专家还就“移植器官来源”问题“太敏感”,叮嘱记者“不要提及具体数字和医生”。而此次会议首次公开发布了“一些听起来敏感”的数字,被认为“展示了社会和官方的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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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的增加,器官缺乏的现象会日益严重,要想使这个矛盾得到缓解,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在更广的范围讨论,如脑死亡立法、医疗保险机制改革等,这不但需要政府支持,而且需要公众参与。”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供体器官在全球均告缺乏 在中国尤其严重

    “器官缺乏是一个全世界移植界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在中国尤其严重。” 陈实坦言。

    在器官移植中,肾移植历史最久,最为广泛,成功率最高。20多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4万余例肾移植手术,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尿毒症患者,有50万患者等待肾移植,有5000患者可以得到移植,即1%;在美国,每年约9万人在等待肾移植,约2万即20%多的人可以获得移植;这个比例在欧洲更高一些;在伊朗则由于政府的补偿机制,有供者“等待”受者的罕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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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肾移植面临器官资源缺乏,肝脏、心脏等移植手术也是如此。

    “一方面要增加器官来源,另一方面要节省器官资源。”陈实介绍说,在我国的几个优秀的器官移植中心,医疗技术和设备与国际相差无几,我国肾移植患者的最长存活时间已经达到了27年。但是近几年,很多医院都开展了器官移植项目,但技术上存在着良莠不齐,这使得部分器官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他说:“在美国,国家设有一个专门的器官调控中心,统一分配器官。这样能够使得器官充分利用、节省器官资源,但在我国还没有这样一个机构。”

    手术费和传统观念 制约亲属肾移植推广

    “能够解决资源缺乏问题的可行办法就是亲属肾捐赠,但是亲属肾少得可怜。”陈实和唐孝达告诉记者,唐是国内另一家优秀的器官移植中心——上海市器官移植研究中心的顾问。

    此次会议公布的另一组“敏感”数字是:在2002年中国内地进行的5000多例肾移植手术中,只有76例为亲属间活体肾移植,所占比例约为1.5%;而美国2000年进行的肾移植中,亲属肾所占的比例就已经达到了52%;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比例分别约为22.6%、19.1%;在日本,据说达到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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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器官移植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供、受双方的基因型是否“相配”,而“基因相配”比例在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最高,因而移植成功率最高;另外,共同生活20年以上的夫妻,肾移植成功率也非常高。资料表明,亲属间活体肾移植与尸肾移植比较,5年存活率分别为76%和63%,而且亲属间活体肾移植产生的身体排异反应小,大大减少了移植药物的使用,节省了医疗费用。

    那么,为何亲属肾这样少?陈实的分析是:“与传统观念影响、缺乏科学知识有关,但重要的是手术费用问题。”唐孝达也同意这个观点。据了解,在我国,健康供体的手术及住院费用不能由医保报销,以肾移植为例,这部分费用约为2万-4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亲属的捐肾行为。另外,传统的观念不能接受“把自己的一个肾割除,捐给别人”的做法,这也制约了亲属间肾移植的开展。

    手术费用能否降低? 有待医保制度改革

    专家们倾向于认为,在我国,相对于传统观念等因素,供者数万元的手术费用难以由医保报销,是目前制约亲属间器官移植推广的最大困难之一。据了解,尿毒症最有效的治疗方式是血液透析和肾脏移植,前者每月的花费在5000元左右,后者术后的药物维持费用约为3000元。有观点认为“肾脏移植能显著地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且亲属间移植用药量较少,故综合而言,肾脏移植比透析更利于减轻社会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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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二者造成的医疗经济负担,国内目前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故目前无法判断。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关注。”卫生部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对外联络与合作部部长周简对记者表示。据介绍,与供者医疗费用能否报销相关的医保制度改革,决定权在劳动保障部门,而短期内仍难以改变。而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伊朗等国家,政府会对活体肾脏供者在经济等方面给予补偿,以此鼓励亲属间器官捐赠。

    去年,卫生部与瑞士诺华制药公司名下的诺华人与环境基金会,曾在去年签署了“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协议,此次学术会议即是在这个项目的支持下召开的。诺华制药公司在1984年,研制出了抗移植排斥反应药物环孢素A。这种药物被认为“对移植手术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导致此后20年全世界的移植手术有了戏剧性的增长。”

    由诺华制药设立的“诺华亲属肾移植基金”,是中国首个向肾移植供者提供资助的基金。该基金将在2004年到2006年3年间,每年提供33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亲属肾移植供者,支付其部分手术费用。据了解,这个基金资助的额度是每例手术5000元,每年约66例亲属间肾移植供者将得到帮助。但是相对于50万等待肾移植的患者来说,这种企业公益行为提供的帮助仍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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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有待于政府支持和公众参与。”与会专家认为。

    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

    “脑死亡”法近期难出台

    虽然,专家一再强调,制定脑死亡标准的目的不是为了“方便器官移植”,但无疑,“脑死亡”的立法和实施,会扩大移植器官的来源。

    今年5月,一则“我国脑死亡标准即将出台”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震动,但随即中国卫生部以极其坚决的语气否认此消息。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孙东东对媒体明确表示:“《脑死亡判定标准》肯定要出台,但最近不可能出台。”孙是卫生部脑死亡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至于原因,他分析说:“最大的困难来自人们的传统观念。”

    卫生部郑重辟谣的这则新闻中称,“脑死亡标准的制定者”是同济医院,这令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哭笑不得,他当时在手术室里呆了十几个小时,做一例心脏移植,“出了手术室,‘谣言’已经满天飞了。”陈忠华和陈实所在的这家研究所,在器官移植方面的技术水平和前卫意识一直引人注目,陈忠华在医学界更以坚决支持“脑死亡”立法而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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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界,以我们为例,实施的脑死亡案例,本来就是走在违法与合法交界的窄窄的真空地带。这么搞,卫生部的声明恐怕让这条窄窄的真空地带也消失了。”一周前,陈忠华向记者表示,他指的是卫生部上述声明中的最后一句:“实施脑死亡判定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只有在通过立法以后方可实施”。而去年,陈忠华所在的研究所已经“越了雷池”。虽然,陈忠华一连做了三个手势,强调“是在极其严格的、检测内容超出国内草拟标准、征得家属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但他仍有担心,“(我们)这么做存在法律漏洞,一旦家属提起上诉,我们极其被动。”J082商报记者 李国君

    观点交锋

    人们的错误认识,增加了对脑死亡的恐惧和担忧。首先,误认为“制定脑死亡标准是为了方便器官移植”,其实,器官移植和脑死亡一直是分开的,两个条例不能合在一起,起草的人也不同。其次,误以为脑死亡判定标准将替代呼吸、心跳的死亡判定标准,其实,两个标准不会互相取代,患者家属可选择脑死亡判定,也可选择常规的呼吸、心跳死亡判定,决定权在患者家属手里,不在医生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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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孙东东

    现在主张“脑死亡”的基础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二是降低患者本人的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三是更多地为社会谋利,“脑死亡”患者的身体器官可做为移植器官。但是,这些理由非常勉强,什么样的生命应该得到保护?能不能以结束一个价值低的生命以维持另一个生命?能不能以价值高低来决定一个生命要不要存在?对社会而言,死亡标准的变化也会引起价值观念、法律制度的变化,所以,在当前情况下,“脑死亡”的立法应谨慎。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授 舒国滢

    目前社会上对“脑死亡”的认识,存在五大误区:一、宣布患者“脑死亡”是减轻其痛苦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患者已经死亡,没有痛苦可言;“脑死亡”对于患者家属来说,则减轻了等待和无望;二、“脑死亡”与植物人混为一谈,这两者的判断标准根本不同,有无自主呼吸就可判断;三、“脑死亡”与安乐死混为一谈,这两者是生命自主权的根本不同,“脑死亡”是生命自主权自然延伸到家属,后者是患者主动要求死亡;四、“脑死亡”并非器官移植的需要,器官移植任何时候都要征得双方同意,它不会缓解器官移植的紧迫需要;五、法学界对“脑死亡”立法意义认识不深,对“脑死亡”可能引起民事侵权表示担忧;医学界本身对“脑死亡”的再学习也不够,理论准备还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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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 陈忠华

    脑死亡临床判断要点

    今年举行的中华医学会第七次全国神经病学学术会议,公布了脑死亡临床判断要点:

    1、判定患者脑干反射是否完全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头眼反射、前庭眼反射消失等。

    2、判定患者有无自主呼吸。这个判定存在一定困难,因为要停止使用呼吸机,然后给患者吸纯氧,观察其二氧化碳分压是否上升。若上升,可刺激呼吸中枢,其呼吸功能可能逆转,这说明患者未达脑死亡。

    3、判断有无运动功能。但某些病人虽然脑反射消失,可能尚存在脊髓反射,肢体可能出现某种运动现象,但应认识到这是脊髓反射,而非脑反射。

, http://www.100md.com     4、实验室检查包括:①脑电图(EEG)呈平直线;②颅多谱勒超声(TCD)显示只有收缩波,而无舒张波,即所谓“钉子”波,或无脑血流迹象;③短潜伏期正中神经体感诱发电位(SLSEP):在刺激正中神经后若可诱发出N18和N20波(延髓波),说明脑干仍有反应,不能判定为脑死亡;只有当N18和N20波消失,才可说明脑干功能丧失。

    5、上述临床及实验室的指标均已肯定后,只是初步判定,尚需间隔一段时间进行复核,我国定为12小时。复核间隔时间,美国为12小时、日本为6小时、英国为24小时。当复核结果与前述结果相同时,方可宣告脑死亡。

    另外,只有县级以上有相应设备的地、市级医院可以判定脑死亡。应由神经内、外科医师,急诊科医师,麻醉科医师,ICU医师中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具有判定脑死亡资格证书的医师做出判定。在两位医师判定后12小时,由另两位医师再次复核。

    有关人士指出,虽然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但目前医疗机构还不能据此来实施脑死亡判定。据了解,自1968年美国提出脑死亡诊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近年来,不少专家学者多次呼吁制订实施《脑死亡法》,卫生部也曾先后几次讨论修改《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J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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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脑死亡’问题的声明”

    近日,部分媒体报道的“我国首个‘脑死亡’标准出台”的新闻与事实不符。卫生部从未收到过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两个文件,更无从谈及卫生部正式批准这两个文件。有关人士指出,即使有了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也不可能像某些媒体报道的那样,医疗机构就可以据此来实施脑死亡判定。

    脑死亡是医学界提出的判定死亡的一种方式,与现行判定死亡的标准不同。为了配合国家立法的需要,卫生部正组织专家审定在技术层面上起草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但制定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实施脑死亡判定是两回事。实施脑死亡判定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只有在通过立法以后方可实施。,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