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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21395
患方依法维权须走出误区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24日 健康报
     190例医疗事故鉴定文书提示——患方依法维权须走出误区

    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日前,河南省医学会通过分析190例医疗事故鉴定文书,发现目前医疗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依法维权成为首选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

    在河南省医学会主持的190例医疗事故鉴定案件中,委托方是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为181例,其中医患纠纷诉讼至法院,由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有145例,委托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有36例。由此可见,医患双方认为通过司法仲裁、行政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首选方式。

    从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方看,当今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一方面,患者不再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另一方面,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无过错时,也不再息事宁人地去“私了”,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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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方误区呈现多样化

    在190例申请再次鉴定的案件中,由患方申请的为136例,由医方申请的为52例,由医患双方申请的为2例。由此显示,在不服首次鉴定结论者中,主要的仍是患者。

    尽管有些纠纷首次鉴定为医疗事故,但一些患方仍然提出异议,主要是对事故的责任程度不满意。他们认为既然医方有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有因果关系,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首次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的,患方的异议更为错综复杂,一是认为既然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就应该属医疗事故;二是患者有人身损害后果,就一定是医疗事故;三是还有些患方甚至认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公正等。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患方仍然存在较多的误区,一是患方医学知识缺乏,认为到医院就要治好病,没有意识到一些疾病目前无法治愈;二是患方不了解医疗事故的定义,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正确;三是患方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太高,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认识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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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医疗机构是“重灾区”

    在190例申请鉴定的案件中,涉及的医疗机构涵盖了省、市、县、乡等各级医疗机构,其中省级医疗机构19例,市级医疗机构(含企业、部队医院)86例,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6例。由此可见,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率高,其中骨科、妇产科、普外科、眼科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点科室。

    究其原因,一是这些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任务重,存在患者多、专业技术人员少的矛盾;二是部分医院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三是这些医院业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四是基层医院分科不细,专业不专;五是一些医院确实有过失行为。

    合力减少医疗纠纷

    在190例申请鉴定的案件中,属于医疗事故的有91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99例,真正的医疗事故比例不到一半。专家指出,面对医疗纠纷,患者需要科学冷静地判断,不要人为地将医疗纠纷扩大化;医方要落实规章制度,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变事后弥补为事先预防。

    有关专家还呼吁,防范减少医疗纠纷,不仅仅是医患双方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达到防范医疗纠纷的目的。(杨力勇;董文安 2004.06.21 5版 社会周刊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