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学版 > 期刊论文 > 其它各类 > 中国医学论坛报 > 第30卷(2004年) > 第25期(总第916期 2004-07-01) > 正文
编号:10516152
http://www.100md.com 2004年7月1日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收受药品、器械回扣已屡见不鲜。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在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仍在争论,笔者认为,医师的诊疗行为不属公务活动,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师拿回扣不属犯罪。

    一、目前法律没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师收受回扣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罪刑法定原则,医师拿回扣行为在现有刑法条款中未见相关表述。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院也无此方面决定和司法解释。

    二、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