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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能否成为缓解医患矛盾的"减压阀"
http://www.100md.com 2004年7月11日 飞华健康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也将于同日实施。条例自今年4月公布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医学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相当一部分人士对这个条例寄予厚望,希望它成为一段时间以一医患关系紧张的"减压阀",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权益、促进医疗科学正常的发展。

    条例和旧办法相比有哪些进步:《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7年6月29日发布以来,一直成为处理医疗纠纷重要的依据。随着新的条例的实施,但办法也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

    在中华医学会日前召开的通报会上,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江国柱教授认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核心问题是赔偿问题,而赔偿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既是争议双方协商的依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的依据,更是司法部门对医患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重要证据。因此,技术鉴定是事故处理非常重要的环节。相比以前的办法,条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要详细、规范得多,对鉴定组织程序的设计、结论的制作也更为严密、科学。

    江教授认为,具体来说,条例相比办法,在鉴定程序、内容和监督三个方面有较大的进步。鉴定的主体从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学术团体医学会。相比行政部门,学术团体更为中立,有利于鉴定的公平公正;鉴定人过去是固定的人员组成,现在是随机从专家库里抽取,减少了人为因素;条例规定了回避制度;鉴定人员中,除临床专家参加外,还吸收了法医参加,有助于提高鉴定的技术水平。明确了过错原则,即过错包括两部分,一是对病人的人身侵权,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二是侵犯病人的自主权,如选择权、隐私权等等。过去的办法对这些规定得比较模糊。条例强化了监督机制,如卫生部门首先从鉴定程序上进行监督;作为法院判决依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必须经过质证;最后还得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同仁医院院长韩德民认为,由政府行政部门转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减少了政府机关可能出现的行政干预或者可能存在的行业垄断和行业保护,这对患者来说,事故处理可能更公平、更合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