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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42239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贯彻落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4年7月17日
     2004年7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通知》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对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直接受理审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要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保存,一份由申请单位提交给所在地省级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通知》同时对在《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审核批准的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2004.07.13)

    相关信息

    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