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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迟服疫苗糖丸致残医院判赔7.8万元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17日 《现代护理报》 2004.08.17
     接种了脊髓灰质炎疫苗,炎炎还是患了脊髓灰质炎。日前,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上海闸北区共和新地段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炎炎人民币7.8万余元。

    炎炎出生于2000年3月7日,他被安排在闸北区共和新地段医院(原天目西地段医院)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同年5月8日、6月9日,炎炎在该院连续两次服用了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糖丸后,本应于7月10日服用第3粒糖丸。可由于炎炎住院治疗,第三次接种的日子一直拖到了2000年11月1日。

    同年11月28日,炎炎开始发热。上海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脊髓灰质炎(Ⅱ型),右下肢偏瘫。

    炎炎把疾控中心与共和新地段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36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后认为,疾控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和组织落实,对炎炎所造成的损害,不存在管理或指导上的过错。遂只判决医院赔偿1.8万余元。

    炎炎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了解到,共和新地段医院在炎炎第三次去接种时就已经知道了炎炎住院的事情,却没有索取病史资料,也没有告知有关接种的禁忌事项。

    二中院认为,共和新地段医院对炎炎在接种后病发脊髓灰质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终审撤销原判决,责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汪汝珏刘昕),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