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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61906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