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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致婴儿伤残卫生院赔偿1.7万余元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1日 《现代护理报》 2004.09.01
     医生剖宫取胎,导致婴儿10级伤残。日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法院判决吉安市富田镇卫生院赔偿致残婴儿1.73万元。

    2000年5月24日,胡某来到吉安市富田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因胎膜早破,医生不得不对胡某实施剖宫取胎手术。由于缺少羊水润滑,导致胎儿头部皮肤撕裂受伤,伤口较长且在额头部,影响了婴儿的容貌。

    2002年7月31日,经吉州区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婴儿头皮裂伤为10级伤残。2003年,经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鉴定报告认为,婴儿头额部伤口与剖宫产手术操作有关,对外貌有影响,属非自然裂伤。根据鉴定结果,婴儿父母遂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富田镇卫生院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欧阳根金罗宁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