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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70539
生育残疾儿童索赔案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7日 MTP医学信息网
     原告:张×(男),王×(女),张王二人于1998年结婚系规律关系。

    被告:×市妇幼保健医院

    案情简价:

    王×于1998年婚后怀孕,为了优生,王×定期到被告处进行孕期检查。由于被告为王×作B超检查时,并未发现胎儿有残疾,致使王×生下一个左前臂缺失的残疾男婴,有关部门作该男婴为“五级残”的鉴定。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

    人民法院的审理与判决:1、针对被告提出的“根据目前医疗设备状况,做B超时不能发现胎儿左前臂缺失”的辩解,人民法院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专家认为:在用B超对胎儿进行其上肢缺陷的观察与胎儿在母体内的姿势及胎儿活动情况,B超仪器性能,医生读片能力,观察时间长短有关。若胎儿姿式较好或检查时间适当延长,待胎儿活动上肢位置变化时,是能够发现胎儿左前臂缺失的。依据专家意见可以认定被告在对胎儿进行B超检查时疏乎大意,未作认真仔细观察,未发现胎儿左前臂缺失,是有过错的。2、原告就被告承担残疾儿童赔偿金、残疾补助费8万元无据。因为残疾儿的残疾与被告的过错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不残疾儿在母体中发育中形成的残疾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原告未能在发现胎儿左臂缺失时及时终止妊娠而生下残疾儿,这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失。故判决被告给代原告张×、王×精神损失赔偿人民币4000元。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2060元,由两原告和被告各承人民币1030元。,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