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学版 > 期刊论文 > 其它各类 > 中国医学论坛报 > 第30卷(2004年) > 第39期(总第930期 2004-10-14) > 正文
编号:10485307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14日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 医疗合同是一种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医疗行为要求医
     医疗合同是一种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医疗行为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有特殊技能、知识或技术,但也是以一定行为为其内容的,因此医疗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劳务合同根据其劳务给付目的、有无报酬或劳务供给者是否独立完成劳务等不同,可分为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及委任合同。医疗合同属于哪种,各国说法不一。

    1、委任合同说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和实务界均主张医疗合同在一般情形下应为委任合同,只在患者与医师约定治愈疾病方给付报酬时,才将这一合同作为承揽合同对待。

    2、准委任合同说 主要在日本适用。该学说认为,“医疗合同是运用医师的临床医学上的知识、技术,迅速、准确地诊断患者疾病的原因或病名之后,采取适当的治疗行为等事务处理为目的的合同,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就不能将良好结果的达成包含在债务的内容里”。根据日本民法委任合同以法律行为为限,而医疗行为本质是一种事实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