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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合同的性质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14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39期
     医疗合同是一种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医疗行为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有特殊技能、知识或技术,但也是以一定行为为其内容的,因此医疗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劳务合同根据其劳务给付目的、有无报酬或劳务供给者是否独立完成劳务等不同,可分为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及委任合同。医疗合同属于哪种,各国说法不一。

    1、委任合同说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和实务界均主张医疗合同在一般情形下应为委任合同,只在患者与医师约定治愈疾病方给付报酬时,才将这一合同作为承揽合同对待。

    2、准委任合同说 主要在日本适用。该学说认为,“医疗合同是运用医师的临床医学上的知识、技术,迅速、准确地诊断患者疾病的原因或病名之后,采取适当的治疗行为等事务处理为目的的合同,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就不能将良好结果的达成包含在债务的内容里”。根据日本民法委任合同以法律行为为限,而医疗行为本质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仅可称其为准委任。

, http://www.100md.com     3、承揽合同说 该说认为,医疗合同虽非以治愈疾病为内容(无特约的一般情形),但医师须将医疗行为完成,此种“完成”医疗行为即医疗合同的目的。因此“结果债务”指医疗行为本身的完成,疾病是否治愈,在所不问。承揽合同注重在一定工作完成后,才给付报酬。因此,如果约定以某一手术的完成或某一疾病的痊愈是给付报酬为内容,此医疗合同即为承揽合同。

    4、雇佣合同说 主要在德国适用。德国民法中委任合同仅限于无偿行为,而医疗合同通常是有偿行为,故不能解释为委任合同,因此仅能解释为他人劳务的雇佣合同。在英、美法上一般亦将医疗合同解释为雇佣合同。

    5、无名劳务合同说 该学说认为,将医疗合同分为承揽合同和准委任合同并不能概括所有的医疗合同。从患者委托医师完成适当诊疗事务这一目的来看,将医疗合同视为准委任合同似乎是恰当的。但具体分析医疗合同的特征,就会发现医疗合同与典型的委任合同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很难说医疗合同是一种典型合同。还不如称之为无名劳务合同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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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混合合同说 此学说认为,在医药不分业的国家,医疗合同的内容极为复杂,不能一慨而论。一般门诊的医疗合同是委任与买卖的混合合同。住院期间的医疗合同,是委任、买卖与雇佣的混合合同。还有一种特殊的医疗合同,这是指患者接受试验性医疗的合同,这类合同是委任与赠予的混合。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有缺陷。就准委任合同说而言,我国法律就委任合同未作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分和限定,不论处理的事务为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行为均能成立委任合同。因此,准委任合同说缺乏了成立基础。同样,我国民法上委任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故适用德、英、美等国的雇佣合同说也不适合。

    仔细分析委任合同说,就会发现其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委托人应当预付委托处理事务的费用,而医疗合同由于并非单纯财产上合同,所以患者未支付时,医师不得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辨;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而医疗合同由于其专业性的特点,患者无法指示医务人员如何做出医疗行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而在医疗实践中,对患绝症的患者,医师通常刻意隐满真实病情。就承揽合同说而言,除约定一定手术的完成或痊愈方给付报酬的情形符合承揽合同的特性外,此说对一般医疗合同并不强调医疗效果的情形无法适用。而混合合同说能分析医疗合同的复杂内容,按其情形说明各种混合的样态,颇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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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各说均有一定缺陷。笔者认为,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且医务人员也要受医学伦理的规范,实难用债法中的任何一种单一合同类型来涵盖,医疗合同应按其合同内容而定其性质,不可一概而论。

    1. 以一定手术的完成或痊愈作为给付报酬目的的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作为报酬给付的条件,系有偿合同,且医务人员依其独立判断决定工作方法,完全吻合承揽合同的要件,故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2. 一般门诊医疗合同,因我国目前尚未采取医药分业制度,医疗机构除提供诊断或治疗行为外,尚同时销售处方药品,故应系无名劳务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混合合同。

    3. 住院医疗合同内容极为复杂,包括诊察及治疗的提供,病房及设备的租用,药品、器材、血液及餐饮的供应,护工的雇佣等,因此住院医疗合同应系无名劳务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及雇佣合同的混合合同。

    4. 病人接受实验性医疗,一方面是医疗机构提供实验性医疗服务,另一方面病人免费接受医疗服务或受赠器官,故系无名劳务合同与赠予合同的混合合同。

    5. 健康检查的目的仅在判断健康情形及发现疾病,不以诊治疾病为内容,故较简单,是医疗供应者提供身体检查的劳务服务,故系无名劳务合同。, 百拇医药(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 医疗合同是一种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医疗行为要求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