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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吓死”病人,谁之过?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2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230期
     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患病住进医院需要手术治疗,由于该老太对做手术非常恐惧,其家属一再要求医生对病人要淡化病情。没想到手术前麻醉师在对该老太进行检查时,说了一些手术的风险,该老太一时惊恐,当即倒下,后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称该老太是被医生吓死的,医院则表示病人是突发病而亡!一桩离奇的医疗纠纷由此发生。

    这里我们且不讨论老太太到底患的是良性还是恶性肿瘤,身体状况适不适合做手术,手术到底有没有风险,尽管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生的说法和该院医患沟通中心顾主任的说法前后不一致,甚至有些矛盾,我们在这里只讨论病人的“知情权”问题,因为医院和顾主任正是以“病人的知情权不能侵犯”为理由来为医院开脱责任的。

    根据《职业医师法》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第4版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病人有知情权。也就是说,医生必须尊重病人,如实地告诉病人实情。这是个大的原则,但并没有说可以不考虑病人的接受能力。在此纠纷中,老太太天生胆小,不肯接受治疗,为了治好母亲的病,王某和家人做了很多思想工作,为了防止母亲因恐惧而不配合手术,王某一再要求医生在母亲面前要淡化病情。从报道中虽然没有看到医生明确的表态,但也没有任何人说不同意,医院、医生实际上是默认的。女麻醉师之所以在手术前说出令老太太惊吓致死的话,实际上是医院、医生的一大失误:病人家属的一再要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医师之间没有“统一口径”。即使是无意的,也应视为失误。既然已经达成默契,就必须信守“承诺”。借口病人有知情权,不顾病人家属的一再要求而告知病人实情,实际上是一种狡辩;至于因害怕吃官司而故意告诉实情,导致悲剧发生,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生命是无价的,不论医生采取什么样的治疗方法,目的只有一个———救死扶伤。如果医院为了一些规定或为避免以后所带来的麻烦,导致病人出现了意外,又谈什么法律和相关规定呢?国家制定这些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其实也就是为了防止非正常事件的发生。作为医护人员,在执行这些条例时,应当面对大多数危重病人“讳疾忌医”这个现实,正确对病人进行疏导,让病人逐步接受现实,从而达到让病人“知情”的目的,而不能死搬“教条”。, 百拇医药(万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