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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与职业多发病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11日 《现代护理报》 2004.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目前法定职业病共10类115种。10类分别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的特点是有明确的病因,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病因和临床表现均有特异性。职业多发病的特点则在于,职业因素可以促使疾病的发生和加重,是多种发病因素之一,但不是惟一的直接致病因素,或者职业因素只是诱因和加重因素,其他职业人群也会发生这种疾病。调离该职业或改善劳动条件后,该病可以缓解或停止发展。我国目前对工作有关疾病暂末列入,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职业多发病病因所致临床表现为非特异性的。如从事脑力劳动和紧张作业的司机、售票员、报务员、会计、电话接线员、统计人员,发现其高血压的患病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出租司机的胃病患病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高温工人高血压的检出率远远高于非高温者。临床流行病学也早已证实了心血管疾病的易感因素与生活习惯、社会因素、遗传及内分泌等有关。生产环境中的毒物、物理因素对心血管病也可有一定影响。如一氧化碳能促进动脉粥样硬化,主要是毒物可使动脉壁胆固醇沉积增加以及血小板在血管壁粘附增多,故可诱发和加剧心绞痛和心肌梗死。紧张的脑力劳动能使体内的儿茶酚胺增多,对心血管均可产生损害。

    专家说,职业多发病与职业病的区别还在于,后者有法可依,职工可依法获得企业工伤社会保险、卫生保护及治疗,而职业多发病则因病情轻、分布广等特点,防治措施尚待有关部门认定和完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