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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院见死不救将受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23日 《现代护理报》2004.11.23
     本报广州讯《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w{)y\2, 百拇医药

    条例还规定:“市急救中心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w{)y\2, 百拇医药

    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医疗机构应该怎样处理,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现场急救,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处罚对强行转送伤病员的情况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