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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暴力事件频发 如何打造“平安”医院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25日 《现代护理报》 2004.11.25
     当人们对“华西2·11”暴力袭医事件仍然记忆犹新时,不久前,上海某医院急诊科医生遭患者殴打,导致肾挫伤出现血尿;仅时隔几天,上海另一家医院的一位护士竟然被一名前来就诊的醉酒患者扔出门外,造成手部神经撕拉伤,当时上前劝阻的一名医生也吃了一顿拳脚,造成颈胸部软组织严重挫伤(本报9月9日2版曾做过相关报道)。

    众所周知,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按理说,医患共同的“敌人”是疾病,医患关系应该是和谐的。可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屡屡发生的医院暴力事件就是其中之一。频发的医院暴力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和医护人员及其他就医患者的合法权益。面对频发的医院暴力事件,如何打造“平安”医院,已经成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医院暴力事件频发

    近年来,医院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医院因医疗活动发生意外事件,由于患者不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常引起一些患者或家属的过激行为,诸如聚众闹事,漫天开价索赔,甚至打砸医院的公共设施,谩骂、围攻、殴打或杀害医护人员、围攻医院……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也使得医护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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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数据显示,2001年北京医师协会对北京市400多家医院进行过调查,1998至2001年北京市共发生殴打医护人员事件502起,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事件1567起。据湖南省卫生厅统计,从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全省发生医疗纠纷1110起,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事件568起,有398名医护人员被打伤,32人致残,在医院陈尸事件179起,医护人员受伤132起。

    医院暴力原因何在

    第一,医院自身的原因。医院存在的诸如服务质量不到位、服务态度不佳、收费制度不合理、不廉洁行医等问题,均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继而可能诱发暴力冲突事件。

    第二,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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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患方原因。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了解有限,对医学未知性不理解,医院一旦因医疗活动发生意外事件,甚至只是正常的用药反应等,都可能引起一些患者或家属的过激行为;更有甚者,有的患者为了不付或少付医疗费,还故意无理取闹等。

    “私了”是最实际的解决办法?

    据了解,在大多数医院发生医护人员被打的类似事件中,多数殴打、伤害医护人员的肇事者并没有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往往只是以道歉或经济赔偿的方式“私了”。对于医护人员被殴打这样看似尴尬的问题,很多医院都表示,“私了”似乎是最为实际的解决办法。

    面对频发的医院暴力事件,由于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专门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医院有时也很无奈。在医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医护人员遭到伤害后,医院一般对此都比较低调。很多医护人员也不愿意因为这样的事情而牵扯精力,只要肇事方赔礼道歉,赔偿一些医疗费用就算了。据了解,一些医院一旦遇到自己医院的医护人员被打,院里除了给他们象征性地放几天病假外,似乎没有更好的安慰办法。有的医院还别出心裁,对医护人员开展“委屈教育”,设立并向受了委屈的医护人员颁发所谓的“委屈奖”。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则,无形中侵害和削弱了医护人员的人身权,而且侵犯了医护人员正常执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助长了极少数患者对医护人员提出更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导致医疗机构治安形势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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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平安”医院路在何方

    第一,面对日益严重的医院治安形势,立法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制定一部关于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将医疗机构治安问题完全纳入法律的监管之下,才能为打造“平安”医院提供根本保障,也才能真正为医疗机构撑起“保护伞”。今年7月中旬,浙江省出台并实施了《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凡借纠纷之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医护人员和其他患者合法权益的,将受到应有制裁。该《规定》首次提出了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共同打造“平安”医院的原则,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了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联手进行治理,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使得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真正有章可循。该《规定》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打造“平安”医院的希望,但该《规定》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要想为医疗机构真正撑起“平安保护伞”,国家必须出台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医疗机构治安问题完全纳入法律的统一监管之下。

    第二,作为医疗机构,应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等,以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医疗机构应加强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在急诊、药房等部门安装监控装置,以增强防范能力;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使广大医护人员树立防范意识,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预案,增强相应的应急能力;再者,设立专门机构,接受和处理患者投诉,使医疗纠纷得到合理解决,避免和减少暴力冲突的诱因等。

    第四,加强宣传,使医患双方充分认识到医护工作的特殊性、风险性、局限性,以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使医方和患方能够依法行医和就医。□本报记者孙红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