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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颁布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11日 医业网
     中新网2004年11月27日讯: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将受到处罚,这是新华社27日受权播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p|#r*, 百拇医药

    条例中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r*, 百拇医药

    [相关报导]《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全文)p|#r*, 百拇医药

    www.chinanews.com.cn/news/2004/2004-11-27/26/5104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