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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27440
患者药物过敏而死 法庭宣告:被告医生无罪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30日 杏林在线
     来源:医药与法网站

    ●都是"利福平"惹的祸

    1998年2月23日,78岁的高云友因胸闷、气喘来到江西肺科医院就诊。门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肺结核并肺部感染,开出利福平等5种内服药。2月24日,高云龙因服利福平出现皮疹、恶心症状,又到医院复诊,在医生的劝说下,接受住院治疗。呼吸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张玉兰负责高云龙的治疗。张大夫询问过患者的病史,得知患者于1994年曾因结核性胸膜炎住院治疗,但没有正规合理地吃过药。3月7日,按照治疗计划,高云龙开始服用国际卫生组织推荐的4种常规抗痨药物。根据病历记载:3月7日,患者服异烟肼后,未有特殊不适,无皮疹、发热、头晕等现象,拟加乙胺丁醇; 3月8日,患者服异烟肼和乙胺丁醇后,未有特殊不适,拟下一步再加利福平,密切观察。3月9日清晨,高云龙像往常一样,自己步行到医院门口买了早点,然后回到病房打点滴。中年11时,高云龙的家属还没有来,他在医生的帮助下,服下了3粒利福平胶囊。这是他住院后按用药计划首次服用利福平。10分钟后,同病房一病友的妻子发现老人"不太好"。

    当晚,南昌市几家大医院的各科专家接到通知,先后赶到江西肺科医院为高云龙会诊。专家们认为,重要的是让病人度过这个危险阶段,把这个反应度过,关键是维持生命体征,办法是输血,可以输洗涤O型红细胞。专家说的大原则主治医生都做到了。当晚21时左右,开始给高云龙输血,而其呼吸和心跳却越来越微弱,种种迹象表明高云龙的生命已无法挽回。22点15分,医院下达了"死亡通知书"。

    突如其来的事态使高云龙的儿子高咏明很震惊:我父亲是一个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眼睁睁地看着他死,我就觉得这里一定有问题、有情况,而且非常蹊跷,而且我自己经历了这个过程,我看是非常大的问题而不是一般的问题。

    父亲一死,高咏明马上就来到医生办公室,将病历取走复印。第二天,死者女儿高玉琳从北京赶回了南昌。

    1998年4月13日,江西肺科医院对高云龙的死亡做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结论为:病人死于非常罕见的利福平严重过敏反应,医务人员在诊治抢救过程中积极主动,已尽心尽责;无法预测和预防的突然死亡,不属技术事故,更非责任事故。

    死者儿女无法接受院方的鉴定结论。他们认为:无法预测、无法预防,我们不满意;我们认为医院有责任,为什么呢?你是采用脱敏疗法,而且告诉了你病历已经记载了的,我爸爸吃不得,而且在入院当中出现的症状就是利福平过敏的反应。

    ●从行政庭打到民事庭

    1998年5月,高玉琳和高咏明向江西省卫生厅提出申诉,要求对父亲的死亡重新进行鉴定。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鉴委)做出分析意见:患者系利福平引起的严重过敏反应,并最终导致死亡,医院抢救积极,虽存在一些不足,但均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参加鉴定的几名专家全部投了票,其中有3票认为这是一起医疗意外,1票认为是医疗差错,2票认为是并发症。最终鉴定结果为: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高家兄妹对这一鉴定结论不服,他们坚持认为医院负有责任。1998年8月,他们再次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要求对省级鉴定结论进行复议。由于省级医疗鉴定既是初鉴又是最终鉴定,高家的要求难以满足。为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1998年9月,高玉琳把江西省卫生厅告上了法庭。1999年3月,南昌市江湖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了省医鉴委做出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同年4月,高玉琳又向东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江西肺科医院的民事责任,赔偿20万元。

    1999年9月,法院委托东湖区医鉴委对高云龙一案重新进行医疗鉴定。在鉴定当中,高氏兄妹发现原来参与省级鉴定的专家又被请进区医鉴委,遂向东湖区卫生局提出让原来的专家回避:"原来的鉴定被撤销了,现在又带着原来的观点和概念到区里来鉴定,不就等于换汤不换药吗?"

    事实上,东湖区医鉴委根据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规定,不仅让学科组带头人以及科室的负责人回避,也让肺科医院全院的医务人员都回避了。

    2000年3月,高玉琳又向东湖区法院申请,要求中止医疗鉴定改做司法鉴定,法院同意了。2000年6月21日,受南昌市中级法院的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医院经治医生对被鉴定人高云龙的用药过敏史未予足够的重视,用药不够慎重。用药前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充分,没有做好充分的必要准备。用药后对病情的变化未予足够的重视,未能密切观察病情,未能及时把握病情的变化。虽然抢救处理原则正确,但抢救处理中经验不足,出现种种处理不当。高云龙因过敏性疾病(利福平过敏可能性大)死亡。"

    拿着这份司法鉴定,高氏兄妹在律师指点下,认为责任医生张玉兰的过失与高云龙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应负刑事责任。

    张玉兰1969年推荐进江西医学院学习医疗专业,1976年参加工作至今。20多年来工作兢兢业业,多次荣获江西省卫生系统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和南昌市劳动模范称号。她万万没有想到,一桩医疗纠纷会演变成刑事案件。

    ●从民事庭打到刑事庭

    2000年7月18日,高玉琳带着司法鉴定书来到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报案,要求以医疗事故罪追究责任医生张玉兰的刑事责任。稍后,东湖公安分局着手对该案进行调查。

    与此同时,肺科医院和张玉兰向有关部门申诉,并向市中级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没有得到答复。医院认为,医生给病人服用利福平没有违反常规。用青霉素的病人要做皮试,这就是常规,你违反了就要追究你的责任。利福平使用前没有向病人交代过敏反应严重的会导致死亡,在全国各家医院的医疗常规中都没有这个条文,教科书上也没有。医学的发展总是不完备。在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还没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一旦病人死亡的事发生了,就要经治医生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公平的。既然几级医鉴委都说该事件不是医疗事故,经治医生何罪之有?公安机关指控的医疗事故罪又是哪里来的呢?

    2000年10月31日,东湖公安分局对此事正式立案,一月后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玉兰。12月29日,东湖区检察院退回案卷,要求区公安分局进行补充侦查、提供依照法定程序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

    2001年3月,东湖公安分局再次提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玉兰。4月16日晚,张玉兰被逮捕。次日,肺科医院全院职工联名上书司法机关要求释放张玉兰。4月21日,张获准取保候审。

    张玉兰后来对央视记者说:"我反复在想这件事,我怎么犯了罪?我想不通怎么回事。我说我是努力地做事,在抢救这个病人,而且每走一步都很慎重,集体商量怎么用药、怎么吃。但是,如果因为他出现意外的特殊体质,就非得让我承认知道他是药物过敏,我还给他吃,造成他死亡,我不负责任,我觉得这是好冤枉的事。"而高咏明则认为:"主观上怎么讲我不去评价,但是我想事实就是你没有告诉我。如果你这个医生真正是出于这种好心,你用这种药你就应该对这种药的后果有预料,你要采取措施。事实上,你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至于你主观上是怎么样的,客观上是怎么样的,我们都不理解,也都不知道,我们只有看这个结果。"

    2001年8月3日,张玉兰涉嫌医疗事故罪一案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市、区各法院均有人到庭旁听。公诉人东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兰在明知高云龙可能对"利福平"药物过敏的情况下,仍决定对高云龙使用该药,并亲自给高喂服该药450毫克。约10分钟后,高云龙开始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张玉兰等人立即开始对高进行抢救。期间,高云龙家属提出专家会诊,被张玉兰以"还要观察"为由拒绝,直到当晚9时左右才进行专家会诊。当晚10时15分左右,高云龙因"利福平"严重过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玉兰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被告人张玉兰及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罪。高云龙在多家医院的病历均注明"无药物过敏史",而且高在入院前曾自行服用过利福平,医学资料表明利福平引发过敏性死亡的几率只有五十万分之十六,所以不存在被告人明知高云龙对利福平过敏仍决定使用的情况。是否要进行专家会诊并不是由家属决定的,而是由医生掌握,况且张玉兰的业务水平很高,对该患者的过敏反应的处理和抢救均未违反医疗原则,只是存在一定的过失。直到开庭为止,此事件没有任何权威鉴定机构定为医疗事故,所以认定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是不当的。

    经过一天的审理,主审法官宣布此案择期判决。

    ●一审当庭判决被告无罪

    经过漫长的5个月等待,2002年1月16日上午9时本案再次开庭审理。被告方向法庭呈送了四份新证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张玉兰在给被治疗人高云龙服用'利福平'及对其抢救过程有无过错"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的证明、肺科医院关于治疗护理高云龙的值班记录及另一相关人的证词。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书证审查意见认为:对高云龙使用利福平非张玉兰个人行为,系集体讨论决定,且该病情诊断及治疗原则基本准确,对高云龙抢救措施基本合理。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鉴定称,服用利福平出现过敏,临床上尚无类似"皮试"的药物过敏测试方法。对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这份书证审查意见书,公诉人认为这只是意见书,并非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原告律师坚持认为北京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具有刑事诉讼法证据的效力,应成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过举证、质证和三轮法庭辩论,法庭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玉兰无罪,江西省肺科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庭认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是:对死者高云龙使用利福平并非张玉兰擅自作主的个人行为,病情的诊断包括利福平的抗结核治疗方案,均系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并由科室讨论集体决定的,且该病情诊断及治疗原则基本准确,对高云龙实施的抢救措施基本合理。法庭还判决江西省肺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赔偿共计61643元。

    张玉兰在庭审后步出法院时,立即被同仁们的鲜花和掌声包围了。官司缠身4年的张玉兰不禁眼眶湿润。张玉兰动情地表示:不会因为这个医案而改变自己,如果一切以保护医生自己为原则,不再主动为病人服务,不以医疗工作为中心,那比判我有罪更可怕。

    ●法学专家评述医疗官司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惟一的卫生法学研究所--东南大学文学院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副教授,就该案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张赞宁认为,退一步讲,本案哪怕是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包括最重的一级责任事故)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是排除在刑事违法之外的,除极少数很极端的责任事故外,均不构成犯罪。

    司法界不少人认为,20世纪80年代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显滞后,处理医疗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突破"《办法》。对此,张赞宁表示不敢苟同,他认为医疗纠纷牵涉到医学科学问题,而医学科学是很复杂的,所以《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我们国家50年来一直是这样规定的。司法机关不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司法机关也无权撤销省级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只要《办法》没有废止或修订,就不能借口"老子给儿子鉴定" 而各行其是,否则谈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张赞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必须交由法定部门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对医疗案件的法定鉴定机构,我国法律规定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以公检法机关以司法鉴定来定医疗事故罪的做法于法无据。

    由于执法中的网开一面,现在有些人会选择不同的渠道来获得医疗纠纷的鉴定结果。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周汉华对中央电视台记者说:"这样既会造成法律关系上的相互交织和冲突,可能不同的鉴定机关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影响每一个鉴定的权威性,另外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那就是反复鉴定,不断鉴定。这样从制度上来说,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周汉华还说,《办法》是个特别法,它和诉讼法的关系应该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更具专业性,而一般民诉法也好,刑诉法也好,其司法鉴定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在这种技术的问题上,在这种特定的专业性问题上,应该更多地遵从专业的、独立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医疗行为有其特殊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医生不是神,不可能包治百病,也不可能不出现医疗过失,医学发展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生、发展。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临床误诊率为30%,而疑难病的误诊率在40%以上,难以预料的医疗意外更是防不胜防。张赞宁认为高云龙一案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你医生治好病就是医疗行为,没治好病就是伤害行为或犯罪,这对医生绝对是不公平的。医患之间是一种共生共存、相辅相成的关系,损害了一方的权益,另一方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诉诸法律来解决医疗纠纷,执法机关对医院、医生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尤其应公平、公正、合法。,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