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0527441
治疗过程存在缺陷而引发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30日 杏林在线
     来源:医药卫生网

    一个体诊所因未认真履行医务职责而引发患者死亡,虽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诊疗中医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行医者在审理中又不能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479.65元。

    个体医生B(B于1999年9月30日在句容市卫生局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了卫生室。 2001年7月4日上午,患者A因病请医生B到家中诊治,B为A检查后,当即为A进行输液治疗,但未进行病历记载。输液时向瓶内加入药物时也未注明所加品种、剂量。输液后不久,B即离开,后A出现躁热不安,胸闷等症状。当日下午14:30,A的丈夫即租车将A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风心,急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V级,发热待查,肺部感染?”,并给予A吸氧、物理降温等治疗。19:00医院告家属病危,次日0:05再告病危,同日8:30A的丈夫为A办理了出院手续,共花去医疗费2583.78元,A出院后,于当日死亡。

    A年近八旬的母亲及丈夫、子女,一纸诉状将未尽到医务职责个体医生B告上了法庭,要求B赔偿医疗费等费用41606.28元。审理中原告又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增加到69496.28元。

    审理中,被告B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不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进行鉴定,结论为:1、B对A的治疗过程存在缺陷。2、不排除因输液诱发A自身疾病从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B在为A进行治疗时,未按有关规定书写病历,输液时向瓶内加入药物,也未注明加入药物的品种、剂量。输液后,A出现躁热不安,被告未及时巡视,以致未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对策。因此,被告对A的诊疗主观上存在过错,现经法医鉴定,不能排除因输液诱发A自身疾病从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且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与A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诊疗行为与A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对A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