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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27434
案例分析(7)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30日 杏林在线
     来源:医疗事故与法律在线

    日前,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医院分娩记录的婴儿性别与事实不符,婴儿的母亲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医疗纠纷案。

    原告康某在起诉书中称:原告于2001年2月28日在被告石景山区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因院方的失职,在其手术后3小时内未对病人给予必要的监护治疗,造成原告手术后肺和心脏功能衰竭,且原始分娩记录与事实不符,分娩原始记录上婴儿是男孩,而实际上原告现在的婴儿是女孩,原告怀疑孩子出生时可能被医院调换。故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用4000元;做亲子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出具与亲子鉴定一致的出生证明;被告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石景山区某医院辩称:从原告康某入院至离开产房,该院一直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护和治疗, 2月28日上午8时30分为原告行剖宫产术,术后原告发生干咳、呕吐物为血色粘稠物等症状,医院疑为“羊水栓塞”,并给予相应治疗,当日下午,经专家会诊为“急性肺水肿”,经抢救及后续治疗,病情逐渐稳定,因此,医院对原告进行了恰当、有效的抢救,而且抢救是成功的,没有后遗症。医院的分娩记录中的性别填为“男”是医护人员笔误造成的,但原告的病历日志等其他记录中清楚地表明是女婴,原告剖腹产的当天本院也只有一例剖腹产,而且现在是母婴同房,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非常小。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于原告的申请,石景山区法院委托了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亲子鉴定,该所出具的《法医学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结论是:应用有关的遗传学定律分析,未发现可以排除原告夫妇与女婴亲子关系的证据,经生物学统计学概率计算,原告夫妇与女婴之间的亲子关系的相对机会是99.999999991%,从相应的参考指标来看,可以认定双方有亲子关系。为查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基于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由于实际诊疗水平的限制,存在早期未对急性肺水肿进行诊断的缺陷,但其在治疗处理上无明显过错,未造成原告遗留明显后遗症。

    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康某为分娩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对原告进行诊疗。现因被告医院的实际诊疗水平的限制,造成了对急性肺水肿的诊断延误,给原告带来的用以治疗的费用及延误诊治急性肺水肿带来的病情恶化而增加的费用,作为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以退赔。由于被告工作的失误,在原告的分娩记录上错填性别,对被告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理应予以批评,但该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法医学亲子鉴定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故判决被告退赔原告医疗费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出生证明,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