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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27415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30日 杏林在线
     来源:

    (1995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粤府函〔1996]29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县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范围,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并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设置一级医院以及农村管理区卫生站,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二级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市(不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设置三级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属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军队所属单位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军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在申请前还必须先经军队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武警部队省总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后再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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