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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27436
案例分析(9)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30日 杏林在线
     来源:医疗事故与法律在线

    2002年4月,李某因右眼患炎症,到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角膜溃疡,治疗措施为口服和外用药物,并于4月27至29日在眼部注射“庆大酶素”三针。28日注射第二针后,右眼失明。后经主治医生建议进行高压氧治疗。2002年7月15日,原告向医院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未被采纳。该院眼科与李某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李某人民币9000元。但李认为此款不能补偿对其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给付残疾补助费55,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医疗费444.6元;交通费1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患者一般不具有专业知识,也无法判断治疗的后果,在治疗中,处于被动位置,因此,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采取的手段、方案、治疗过程、用药等无过错、无过失。

    据此,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未直接判驳,而是要求双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得出后,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让当事人通过证据,明确判断自己存在的诉讼风险,此案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