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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2000年第2号消费警示——糖精毒害 不可低估
http://www.100md.com 2000年4月24日 《家庭医生报》 2000年第17期(总第741期 2000.04.24)
     近几年来,据有关方面的调查显示,糖精在食品中的应用有超范围、超量的现象。一些厂商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暴利,在饮料、果脯甚至专供儿童消费的果冻等食品中,普遍使用糖精来代替蔗糖,但在食品标签上却不作任何明示,或冠以“蛋白糖”、“甜宝”等美名掩盖使用糖精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密切关注。

    制造糖精的原料主要有甲苯、氯磺酸、邻甲苯胺等,均为石油化工产品。市场销售的商品糖精实际是易溶性的邻苯甲酰磺酰亚胺的钠盐,简称糖精钠。甲苯易挥发和燃烧,甚至引起爆炸,大量摄入人体后会引起急性中毒,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氯磺酸极易吸水分解产生氯化氢气体,对人体有害,并易爆炸;糖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体物质对人体健康也有危害。糖精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严重污染环境。此外,目前从部分中小糖精厂私自流入广大中小城镇、农村市场的糖精,还因为工艺粗糙、工序不完全等原因而含有重金属、氨化合物、砷等杂物,它们在人体中长期存留、积累,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体的健康。

    糖精钠是有机化工合成产品,是食品添加剂而不是食品,除了在味觉上引起甜的感觉外,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相反,当食用较多的糖精时,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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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外资料记载,1997年加拿大进行的一项多代大鼠喂养实验发现,摄入大量的糖精钠可以导致雄性大鼠膀胱癌。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在食物中使用糖精时,必须在标签上注明“使用本产品可能对健康有害,本产品含有可以导致实验动物癌症的糖精”的警示。

    在我国,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在生产饮料和加工食品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糖精,但在食品和饮料标签上却不注明含有糖精及其真实含量,使消费者却误以为是吃了食糖,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特别是少数消费者在完全不知道糖精危害的情况下,短时间内食用大量糖精,引起血小板减少而造成急性大出血,引发恶性事件。一位49岁的中年男子,平时对甜味食品就有特殊偏好,接触了糖精后,觉得既便宜又好吃,遂用西红柿蘸糖精水作为美味小吃,每天食用2-3次,连吃3天,共摄入糖精钠1.5克。此后的两周内,该男子身上出现越来越严重的皮下出血,且出现口腔出血、便血等恶化症状,送到医院抢救,发现他的血小板已降至1.4万个单位左右(正常值应在10万以上)。另一家的孩子服用糖精的遭遇更惨痛。这个家中有14岁、11岁的兄妹俩人,因不懂得糖精与糖的区别,以为糖精就是从糖中提炼出来的,且价格便宜,便以口服糖精片80余片(约含纯糖精钠2克),不久兄妹两人均急性中毒,口吐白沫,不醒人事。经医院抢救发现,中毒者脑、心、肺、肾脏等都严重受损,左心衰竭,严重肺水肿,不能排尿,医院确诊为短时期内摄入大量糖精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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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中小学生的零食中,糖精问题也不容忽视。在一些中小学校的周围,遍布有各种小食摊,卖各类小食品及饮料如汽水、雪糕、话梅等。这些价值不高的小食品作饮品,很容易吸引中小学生购买。但这些既无生产标准又根本没有标识和出处的产品,基本上都含有糖精,长期食用,会导致青少年营养不良,个别人产生厌食行为,干扰了青少年从正常膳食中摄取营养,对青少年的身体发育产生负面影响。

    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郑重发出警示:提请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更为严格的糖精使用规定,并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管理;呼吁广大食品生产厂家不要因片面追求利润而盲目使用糖精,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并在国家允许使用糖精的产品中明确注明含有糖精,以便让消费者知情,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良好的消费观念,多食用天然糖,在购买食品和饮料时,仔细阅读商品标签,尽量选择不含糖精的食品,购买有良好信誉的商品,也提醒广大学生家长教育自己的孩子,坚持抵制校园周边的“三无”小食品和饮料以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