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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法可依
http://www.100md.com 2001年3月8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3.08
     本报济南讯 记者日前获悉,《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至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该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办法》规定: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除被撤消、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以外,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安排下岗和失业的,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记者 郭锐 通讯员 王建忠),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