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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中毒死亡 眼球不翼而飞
http://www.100md.com 2001年3月22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3.22
     2000年12月29日,佛山男童煤气中毒后尸体眼球受损案一审有了结果,原告男孩张尧的母亲彭晓红、父亲张学君胜诉,被告佛山同济医院、佛山殡仪馆各赔偿其精神损失15000元。

    对这起案子的争议,一直持续到庭审当日还有很多疑团未能澄清。

    2000年11月14日晚,张尧因洗澡煤气中毒被家人送往佛山同济医院抢救,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尸体送入医院太平间,次日转移到佛山殡仪馆。16日举行告别仪式时,亲属发现,张尧尸体左眼略陷并有血水流出,伴有一条3到4毫米向上挑的伤痕,报警后,经法医检查,左眼晶体及眼角膜受损,内有一小团棉花球。佛山市公安局在18日下放的法医鉴定为:“左眼部损伤系小动物噬咬所致。”亲属不服,遂向广东省刑事技术中心申请重新鉴定,结论改为:“左眼损伤非锐器所致。”

    彭晓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还会再次上诉,因为一审并没有真正将我儿子的眼睛受损定为原告的刑事问题,我们坚持认为孩子的眼角膜是被人为损伤,甚至可能是移植到别处去的。因为孩子在从医院移到殡仪馆期间,我们发现原有的裹尸布不见了,尸体被人为拆动过是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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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的另一疑问还在于2000年11月22日广东省刑事技术中心的《张尧尸体复核检验鉴定情况通报》单上,鉴定小组组长、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教授陈玉川,中山医科大学眼科中心角膜移植专业教授陈龙山没有在鉴定结果上签字。鉴定小组共有五位成员。在鉴定之后由佛山同济医院代理律师出面向陈玉川作的调查笔录中可以清楚看出,陈玉川基本否定了张尧的左眼损伤是因为小动物如老鼠咬伤、尸体搬运过程中的挤压伤还有锐器伤,而眼角膜移植手术中用的镊子属于钝器,眼角膜移植一般需要取一公分以上的眼角膜,张尧的眼角膜受损,据佛山公安局第一次鉴定结果所说就有60%,超过了一公分。

    这一调查笔录几乎表明了陈玉川对张尧左眼可能非人为受损持怀疑态度,但迫于某些原因,他无法正面回答这一问题,仅仅用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在一定程度上申明他的某种意见。

    同时,佛山市同济医院经由佛山市卫生局出面,证明该院在张尧事件前后,没有进行过任何一例眼角膜移植手术,但法院没有到医院就此事取过证,而且就算有过类似手术,为了维护接受手术病人作为第三方的利益,法院可能也无权检验他移植后的眼角膜是否就是从张尧左眼摘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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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张尧的案子无法就此结束,佛山市同济医院或佛山市殡仪馆仍旧背负着舆论认为他们可能非法移植张尧眼角膜的种种猜测。如果是这样的话,不管他们的出发点如何(比如出于为救治另一位病人的善意),他们都可能要承担偷盗者的恶名,并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因为目前一审两被告的罪责仅仅是“对尸体保存和管理不善”而已。

    器官移植亟待立法

    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法医学专家刘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个案子让我联想起2000年北京市人民医院的高博士未经某死者家属同意,移植死者眼角膜的案子,那件案子最终虽然以免于起诉告终,但它们都提出了一个我们常常无法可依的器官移植问题。”

    刘鑫还认为:“国内的《器官移植法》在近两年内出台可能都比较难,基本上还处于专家(如我国器官移植学创始人、武汉同济医院教授裘法祖)的呼吁阶段。”

    “和《器官移植法》有最为密切关系的是《脑死亡法》。脑死亡是指病人的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地、不可逆性地死亡,此时,不论心跳、呼吸和脊髓功能是否存在,即可宣告死亡。如果承认以脑死亡为死亡依据,使得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将大大提高,因为脑死亡后的病人有一段时间脏器的血液循环还没有停止,这时候实施器官移植手术,脏器的活性还保持着,移植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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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确定脑死亡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随着复苏与起搏器和人工呼吸器等医疗仪器的完善,对长期脑损伤患者还能长期维持其心跳和呼吸,但这些抢救措施基本上是徒劳的。“但是,承认脑死亡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还是很难从感情上接受的观念,就是现代化程度很高的日本,确认脑死亡法也就是两年前的事。网上有人认为,法律只能管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管人的生死问题,就是对在立法上承认脑死亡的一种比较有意思的反驳。”

    刘鑫分析,在未来的《器官移植法》确立之前,从立法框架而言,至少应该确立如下的一些原则:“活体移植的保证原则,器官移植的授者必须知情同意,医生要向他们讲清楚移植后对他们的身体有什么可能出现的危险,然后该授者要主动同意;如果是尸体移植,就有一个授者事先同意的问题。在美国,任何人办驾驶执照的时候,都要填一张表示他们是否愿意死后捐献器官的表格;在新加坡,没有特别申明他不愿意在死后捐献器官的公民被认为默许,这是两种参照方式。第三条原则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死者意愿,如果家属在死者死后反口不同意捐献器官,医院有权告他们毁约。最后一条则是摘取器官的医师、医院和认定脑死亡的医师、医院必须分开,这样才能避免医生为了保证后面的移植手术有来源,不负责任地认定另一位病人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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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协和医院肾内科医生郑法雷补充认为:“国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目前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为了追求报成果评级别的目的,很多县级医院也做器官移植手术,虽然手术本身的技术难度并不高,比如一次肾移植只需要一个小时就可以完成,但是相应的配型实验、手术后抗排异等问题比较大,不是任何医院都有条件实施的,正因为器官来源紧缺,万一因为某些基层医院因为技术手段跟不上,造成死亡率的上升,就更容易浪费器官。”

    器官来源呼唤合法手续

    “对目前的国内的器官移植界而言,最难解决的仍是来源问题。”北京协和医院肾内科医生郑法雷告诉记者,“国外对医学研究人员就器官移植写的论文总是特别要求注明病例中提及的来源,并说明有合法手续,这是人权指标的重要方面。”

    活体捐献的例子微乎其微,如果要实施活体捐献,首先捐献者必须要立下类似于志愿书一样的文件,并说明检查身体、营养恢复的费用由谁来提供,现在约定俗成的往往由接受者来提供,国家还无法作到相应的福利补贴。目前可能性比较大的活体捐献多数是亲属之间,比如父子、母子和兄弟之间,活体捐献只要捐献者没有比如心脏病、传染病的病症并且两个肾都好的,就可以了。最好的供肾年龄是50岁以下。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志愿者志愿在死后将脏器捐献出来,但是如果是自然死亡的老人,可用的器官就比较少,而车祸等意外事件中死亡的器官来源是比较合适的,但是愿意将亲人器官捐献出来的家属目前为止仍然并不多见。

    至于国外屡见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