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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未列禁忌症患者讨知晓权获赔万元
http://www.100md.com 2001年5月24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5.24
     日前,一名患者将上海第九制药厂告上法院,认为该厂在其产品地塞米松注射液的说明书上遗漏了禁忌症和不良反应,致使他长期使用后又患新病。经静安法院调解后,该患者获得了1万元的补偿。

    患者孙先生称,他从1996年9月起,因皮肤疾病,长期接受该地塞米松注射液的治疗,所用剂量均符合药品说明书上的范围。但1999年4月,他突感下肢无力,行走时髋关节疼痛,经多方检查,诊断为“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几个月后,他做了置换人工关节等手术。孙某认为,由于药厂在说明书上遗漏了禁忌症等内容,使他始终不能知道该药有许多不良反应,包括会造成股骨头无菌性坏死,这侵犯了他的医疗知晓权,故提出了49·69余万元的索赔要求。

    制药厂认为,该说明书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而且,孙某的病是否直接由该药引起、该药是否都是由第九制药厂生产的,也存有疑问。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劳动报》, http://www.100md.com